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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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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园庆:本院受理朵晖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安徽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世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坤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32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安徽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坤欠款4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3月7日起以421000元为基数、年利率3.4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世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被告安徽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世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向被告安徽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安徽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坤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李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35元,退还原告李坤3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被告安徽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苏徽: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徽、六安万华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倪勇:原告周道松与被告建湖联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倪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道松于2024年7月24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民初613号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李迅雷: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迅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20478号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江苏金宋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宋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行审15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宋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执行射市监处罚〔2023〕004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合计6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金宋纺织染整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4)川0726民初1297号 周倩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倩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45日即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5日9时30分在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69号之三 2024年7月11日,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421868966.76元(含普通债权、税收债权、有特定财产抵押的债权、劣后债权、欠法院诉讼、执行费用等)。根据管理人调查,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55200元,其中3955.06元属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清偿特定财产抵押的债权,其余款项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剩余128264.26元用于清偿税收债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裁定终结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2923号 倪秀微、陆豪琴:本院审理陈爱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苏0831民初1934号 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政轩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田福(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叶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刘旭: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邹胜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远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陈元搏、张英保:本院受理王冠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号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仲裁公告
翊天汽车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委(2024)嘉仲字第017号裁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嘉兴仲裁委员会
赵桂荣、李建全:本会受理的赵国兵与你合同纠纷案[(2024)苏仲裁字第0099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领取。
苏州仲裁委员会
顾向阳:本会受理的张家港市金海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苏仲裁字第1361号],由仲裁员张立静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9月23日13时30分在本会园区第二仲裁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西塔807室)开庭。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海南基磊家居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吴巧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43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口木棉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符智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4﹞第245号),并定于2024年9月20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898-66707914)领取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其他证据材料,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以上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海南绿优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卢啟飞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16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6日9时在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方市北九龙路17号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东方八所中尚文化传媒酒吧:本委已经受理任喜辉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4〕第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东方市北九龙路17号东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东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相关权属人:
  一、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毫塘街21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将人民币2914042.89元(大写:贰佰玖拾壹万肆仟零肆拾贰元捌角玖分)提存于我处。
  二、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毫塘街毫塘巷9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将人民币1751195.74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柒角肆分)提存于我处。
  三、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石胆南街四巷4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2月23日将人民币4377593.85元(大写:肆佰叁拾柒万柒仟伍佰玖拾叁元捌角伍分)提存于我处。
  四、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石胆南街四巷3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人民币600754.37元(大写:陆拾万零柒佰伍拾肆元叁角柒分)提存于我处。
  五、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刘村社区华甫村湖麻南街4号的建筑物的权属人(钟满均)支付拆迁补偿款。广州星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7日将人民币76333.52元(大写:柒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伍角贰分)提存于我处。
  我处根据相关规定,向上述建筑物的权属人公告发出本通知,请上述建筑物的权属人于上述提存款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持身份证原件、经村社确认的公示证明或权属证明或拆迁补偿协议或公证书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相关材料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取提存款手续(最终领取金额须经征收部门确认)。届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前往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上述款项将上缴国库。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27号首层
  联系人:魏园园公证员
  电话:020-28388019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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