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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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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艳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9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7,029.1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马珮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36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4,6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9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富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限公司、钟映如、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黄锡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75,342.7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7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吴学明与被执行人张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90,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丰云:本院受理原告于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678543元、违约金(1、以2483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2、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3、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4、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5、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6、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7、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8、以5029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9、以19097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二被告乔伟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6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2286元,由原告辽宁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651元,被告阜南县联合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乔伟伟负担11635元(含公告费700元)。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决定书

(美人社监列决字〔2024〕5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梁桃,身份证号码:511304198205051012。
  你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局决定:将你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4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
海口市美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关于邀请意向购买人参与债务人
破产财产竞价的公告

  2023年11月1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2破申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该案由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无为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4)皖0225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担任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将采取线下竞价方式变价处置哈贝公司的一批设备(评估价值为754,609.00元),现特向社会各界发布公告,欢迎有意向购买人参与竞价,具体如下:
  1.意向购买人须承诺报价不得低于15万元,并且支付保证金3万元,方可报名参与竞价。意向购买人须保证成交后2日内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特别提示:意向购买人报名后,必须在竞价会上按要求出价一次,否则保证金不退。竞拍结束出局后,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退回到付款银行卡里。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账户:934021013000065963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赭山西路支行
  2.时间:2024年8月15日上午10时
  3.地点:报名成功后通知具体地点
  4.管理人工作人员:
  方女士,13355533659(同微信号);
  辅拍机构工作人员:余经理:13385628822(同微信号)。
  意向报名参与竞价者如需了解报名条件、机器设备、相关程序等具体情况的,请于2024年8月14日17时前与工作人员联系,逾期将无法报名参与竞价。
芜湖市哈贝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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