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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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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近日,涉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50万元。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者。二原告诉称,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抓取原告公司依托电子地图收集形成的“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在其经营的某金融终端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凭借开发和运营“拥堵延时指数”数据为自身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并凭借对外授权“拥堵延时指数”数据获取经营利益,该等经营利益属于竞争性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变换IP地址和伪造浏览器标识等不正当手段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将抓取的数据存储在某金融终端软件中,以商业目的向付费用户传播,违背了数据领域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数据领域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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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取他人数据盈利被判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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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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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近日,涉导航电子地图“拥堵延时指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50万元。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软件有限公司是某电子地图的运营者。二原告诉称,被告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抓取原告公司依托电子地图收集形成的“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在其经营的某金融终端付费软件上以商业化为目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凭借开发和运营“拥堵延时指数”数据为自身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并凭借对外授权“拥堵延时指数”数据获取经营利益,该等经营利益属于竞争性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变换IP地址和伪造浏览器标识等不正当手段抓取“拥堵延时指数”数据,并将抓取的数据存储在某金融终端软件中,以商业目的向付费用户传播,违背了数据领域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数据领域中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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