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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陈清莲:本院受理田心爱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陈庆兵:本院受理原告吉学松与被告胡东方、陈庆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刘晓云:本院受理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9号之三 2024年7月23日,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105,000,500.00元,并确认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欠法院诉讼、执行等费用共计328,751.00元。根据管理人调查,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42,000元,其中44,000.00元属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清偿特定财产抵押的债权,其余款项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剩余81,795.00元用于清偿其他债权(劣后债权除外)。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裁定终结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382破4号之三 2024年7月25日,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851,290.15元(其中税收债权5,157.09 元、普通债权846,133.06元),并确认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欠法院诉讼、执行等费用共计10,534.99元。根据管理人调查,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240,012.31元,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剩余198,577.31元用于清偿债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26日裁定终结温州图强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6250972110134941)的透支本金5716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从2022年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以每笔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相应记账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从2022年2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但该期间利息、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3.2022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从2022年12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汪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朱庆党: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庆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6250972110143355)的透支本金10479.4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1.从2022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以每笔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相应记账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从2022年4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但该期间利息、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3.2022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从2022年12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庆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何锐: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卡号:6250972110022492)的透支本金11794.4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从2022年3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的利息,以每笔欠款本金为基数,自相应记账日起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从2022年3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期间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但该期间利息、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所得的金额;3.2022年12月3日之后的利息,从2022年12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案件受理费2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蹇侑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蹇侑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53132022000531号)项下未到期借款于2024年6月15日到期;二、被告蹇侑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816.21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2日之前的利息9663.99元以及从2024年7月3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个人借款合同》(5053132022000531号)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蹇侑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刘德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志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2100001108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21000000366)于2024年6月15日到期;二、被告刘德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24年7月3日之前的利息22634.5元以及从2024年7月4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以《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21000011088)《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036132023021000000366)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各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总和];三、驳回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德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蔡文正:本院受理原告周先壹与被告蔡文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493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余海文:本院受理原告周本好与被告余海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493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梅杰:本院受理原告吴海蒙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建碧:本院受理原告黄强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强与被告陈建碧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李毕芬: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点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毕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丁宏成:原告苗开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182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4月23日所刊本局发布的关于(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加处罚款决定书》的送达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的正文部分“本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发出(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1日前将罚款缴至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应更正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发出(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2月25日前将罚款缴至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特此更正。
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
更正:本报7月11日所刊本局发布的关于(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的正文部分“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6日对你单位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尚未履行”,应更正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尚未履行”。特此更正。
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
更正:本报7月11日所刊本局发布的关于(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内容有误。该公告的正文部分“本机关于2021年09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尚未履行”,应更正为“本机关于2024年2月9日对你单位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锡锡)应急罚〔2021〕208号]尚未履行”。特此更正。
无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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