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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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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明: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王小明、贵州麒龙集团(务川)香林美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问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韩意程、韩吉庆、张钰轩:本院受理的常明霞申请追加韩意程,韩吉庆,张钰轩为常明霞诉禾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现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青2221执异28号执行异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毛万明:本院受理原告马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7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刘晓友:本院受理刘术广因与刘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2023)黔2322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二、由刘晓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刘术广借款14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从2023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刘术广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660元,由刘晓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公告费650元,由刘晓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炳宏:本院受理贺武因与陈天陆、陈炳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公告费280元,由贺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郭小田:本院受理上诉宋举文与吴德江、郭小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郭小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3民终8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汤仕祥:本院受理汤小四因与汤安龙、汤安华、唐义贤、汤仕祥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民终2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李坤:本院受理原告谢祥孝与被告李坤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中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叶世勇:本院受理原告丁海金与被告叶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中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史冰洁:本院受理贵州樽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肖宇、史冰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43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31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王文文:本院受理原告凡倩与被告江王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482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1794号 王永法、张津鼎: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25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永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丹辉货款10690元及利息(按月息1分自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张津鼎对上述被告王永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5.62元,公告费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书
江司罚告〔2024〕第01号
游飞翥:本单位于2024年5月29日对你涉嫌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与崔树宽于2021年10月9日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指派游飞翥律师作为崔树宽之子崔立伟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一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辩护人,律师费为65万元。崔树宽于2021年10月9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2月4日分别向你个人银行账户转账65万元、100万元、230万元。崔树宽向你个人转账的65万已经交到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13日,崔树宽与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崔树宽仍委托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为崔立伟等人申请取保候审、虞城县法院退回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虞城县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大名县公安局侦查阶段辩护,以及如果产生了大名县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大名县法院一审、邯郸市中院二审,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仍需代理,若未产生大名县法院、检察院前述阶段,则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无需后续服务,律师费为150万元。其中,崔树宽向你个人转账的330万中的150万元为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另外150万元系其委托支付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王万琼律师,30万元系其委托支付给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永中律师。
  你本人收取崔树宽150万元律师费后未将上述款项交到重庆者羽律师事务所,也未向崔树宽开具有效收费凭证,其行为存在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执》《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私自收费金额以及相关证据,按照《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渝司发〔2023〕46号),你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作出:1.停止执业五个月;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曾红伟
  联系电话:023—67560238
  单位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1409办公室
重庆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4年7月26日
公 告
立遗嘱人:张亚元,身份证号:360102194202013829。本人精神正常、头脑清醒,现郑重声明:本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石门村2号院陆翔佳园百子湾西里224号楼4单元44122号住房一套,已与总参陆航部签订经济适用房预售协议,预售协议中测量的建筑面积为90.93平方米。现年岁已高,我自愿将上述我名下房产遗留给外孙蒋晓宁,身份证号110105200401228313。
立遗嘱人:张亚元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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