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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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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苏1323民初4681号 罗春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山与被告罗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4920号 唐翠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珠强与被告唐翠芳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5129号 陈卫: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洋与被告陈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5417号 胡继文、史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银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5630号 徐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5634号 庄新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长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4691号 陈虎:本院受理原告魏从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洲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秀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士品与被告王秀英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2007号 耿剑光:本院受理原告汪玉梅与被告耿剑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702号 李健文:本院受理原告李艳梅与李健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257号 郭业银:本院受理原告胡立阳与被告郭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1719号 丁子恒:本院受理原告丁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1054号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1168号 赵江南、翟秀菊:本院受理原告孙洋与被告赵江南、翟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4)苏1323民初2510号 徐玲、张士伟:本院受理原告左扬秋与被告徐玲、张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田艳群:本院受理原告朱涛与被告田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红蓉:本院受理原告高春与被告张红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132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艾科热木·艾合麦提:本院受理热合曼·加拉吾东、艾买提江·米吉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成开: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威天马高新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成开、屈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0750元及2017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成开:本院受理的原告麦提喀斯木·巴吾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屈建军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麦提喀斯木·巴吾东收割劳务费56,000元;二、驳回原告麦提喀斯木·巴吾东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成开:本院受理的原告麦图肉孜·麦图隼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屈建军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麦图肉孜·麦图隼收割劳务费54,500元;二、驳回原告麦图肉孜·麦图隼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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