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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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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艳丽: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9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7,029.19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马珮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6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1)苏0509执336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4,61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69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苏州市富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粤东锦华实业有限公司、钟映如、东群织造(苏州)有限公司、黄锡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275,342.7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7月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恢728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吴学明与被执行人张永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890,000.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江苏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涛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苏0981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余金南、甄丽云: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金南、甄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王勇: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东台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东台分公司自2014年4月27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5848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东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2元,由原告江苏永基城市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东台分公司负担413元,被告王勇负担38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公告期满天上诉状。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圣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齐超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芊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兴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齐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圣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齐超亮:本院受理原告盐城纬纶高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齐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苏圣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齐超亮: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芊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齐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台市彬华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作出判决如下:被告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彬华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234.96元及利息(以315234.96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8850元,由被告江阴市天悦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遗失声明
  2024年7月1日遗失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正本”,自遗失之日起不承担被冒用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声明人: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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