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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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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成开:本院受理库尔班·喀迪尔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范华炜: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范少杰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102民监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无锡市强盛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冀0109民初2130号石家庄昊普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郭良: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冀1125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分公司、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林梅生、唐振娟、毕节市新春天大药房、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分公司、毕节市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林梅生、唐振娟于2024年7月17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20543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夏正兰、夏慧、肖健: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永铭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坤源科技有限公司、孙飞、孙玉铭、夏正兰、夏慧、徐立凤、肖健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日月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5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82破28号之三 2024年7月19日,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78,225,910.63元(其中税收债权7,043.08元、普通债权59,379,264.41元、抵押债权14,324,255.01元、劣后债权4,515,348.13元),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欠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共计640,011.69元(该些费用为普通债权)。根据管理人调查,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已扣除属于浙江乐得福电气有限公司的款项),其中488,425.64元属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清偿抵押债权,其余款项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剩余用于清偿其他债权(劣后债权除外)。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裁定终结爱克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69号之三 2024年7月11日,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终结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审核、表决,确定了债权人身份和债权金额,本院依法作出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总额为421868966.76元(含普通债权、税收债权、有特定财产抵押的债权、劣后债权、欠法院诉讼、执行费用等)。根据管理人调查,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55200元,其中3955.06元属抵押物处置所得,用于清偿特定财产抵押的债权,其余款项扣除破产费用、预留费用、管理人报酬等费用后,剩余128264.26元用于清偿税收债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已分配完结,该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1-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裁定终结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李勤林:本院受理原告易龙诉被告李勤林、黄金龙民间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1日9时30分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张艳涛:本院受理原告大名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冀0425民初188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王占刚、刘瑞桥:本院受理原告大名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冀0425民初1894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2024)豫0825民初2707号 宋可桢: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富泉塑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270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建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9月13日。本案定于2024年9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甘肃恒晨锐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杜引兄诉你单位要求支付产假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兰城劳人仲裁字[2022]187号仲裁裁决书,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特此公告。
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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