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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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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影子生意经”被揭穿

(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韩宇

  “我公司技术总监李某在外面开了甲公司专门向我公司销售生产电梯配件,造成我公司多花4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辽宁省沈阳市某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向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称。
  由于案件取证困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助力公安机关抽丝剥茧固定证据,并依法对涉案被告人提起公诉。最终,两名涉案被告人获刑。
  据了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甲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害企业的另一供应商唐某于2014年向李某转款216万元,向侯某(被害公司另一高管)转款200万元,但甲公司已于2013年停业。
  案发后,唐某将甲公司账簿全部销毁,而侯某离境下落不明,到案的李某拒不认罪。
  沈阳开发区检察院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梳理案情,建议从甲公司银行往来账中大量异地转款提现着手查资金最终走向,但因大多是跨省转往贸易公司且多数贸易公司停业而未能取得进展,侦查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随后,检察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在全面审查甲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销售货物清单等材料后提出,李某、侯某对供货商有技术、价格选择决定权,甲公司主营业务是向被害公司以广东某供应商的“代理公司”名义加价销售电梯主控器且没有实质生产加工环节,建议侦查机关从“虚增交易环节套取公司财物”角度开展侦查。
  经过对被害公司向甲公司、甲公司向实际供货商的付款记录进行对比审计,差额为6719万余元,扣除唐某自营的对讲机、应急电源等货款2203万余元,还获利4515万余元,唐某以差旅费、备用金名义从甲公司取现3131万余元。李某和唐某面对供货合同和银行资金流水,不得不承认“扒皮销售”手段获利。至此,被害公司所谓供货商、甲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唐某系李某、侯某的“影子”身份终于被揭穿。
  一审法院以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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