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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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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严某海注册成立数家关联公司,并为自己假造多个鲜亮头衔,虚构曾指导数千家企业成功转型的案例,吸引学员付费“学习”,并承诺公司即将上市,诱使他人“投资”,非法集资金额达8303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3年10月,严某海、严某林、钟某奇、张某龙注册成立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时代公司),严某海占股80%。后严某海又成立6家关联公司,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 中网时代公司为严某海假造出“E时代企业导师、著名品牌策划专家、商业模式首席设计师、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国)协会会长”等头衔,通过将讲课内容转印成书本在机场书店投放、制作视频在电梯间播放等方式广泛推广,假称其“在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30多个大中城市巡回授课,向中国13亿人传播网商智慧,帮助超过30万人用互联网改变命运,成功帮助3000多家企业快速成功转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海等人通过如下方式非法集资:在讲课中设置“托”,“托”当众订立《课程服务协议》,诱使学员交纳课程费,听课一次980元,若签订3年课程协议交1万元;虚构指导数千家企业快速成功转型的事例,诱使企业聘请严某海为导师,收取策划费、咨询费10万元;许诺投资可得数倍盈利,诱使学员在南宁、郑州等地开设中网时代公司分公司,省级代理费50万元,严某海只讲课,不做其他事情;宣传公司即将上市,并许诺上市后可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投资回报,收取股权投资款50万元至100万元。 据审计,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网时代公司的企业账面净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其净资产的可回收或可变现金额几乎为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海等人虚拟身份、虚构经历、虚假宣传、谎称上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严某海掌控中网时代公司的财务,其将所吸收的投资款大部分用于员工工资、奖金提成、场地租金事项,只是维系集资骗局所投入的成本,无法产生实际收益,不具有支付投资人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故认定被告人严某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严某林、张某龙、钟某奇了解及控制公司的财务,不能认定3名被告人对投资人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某林、张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钟某奇自愿退回涉案赃款,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林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张某龙、钟某奇起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并判决继续追缴涉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某海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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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造头衔虚假宣传非法集资83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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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审结一起集资诈骗案 主犯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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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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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严某海注册成立数家关联公司,并为自己假造多个鲜亮头衔,虚构曾指导数千家企业成功转型的案例,吸引学员付费“学习”,并承诺公司即将上市,诱使他人“投资”,非法集资金额达8303万元。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3年10月,严某海、严某林、钟某奇、张某龙注册成立深圳中网时代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时代公司),严某海占股80%。后严某海又成立6家关联公司,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 中网时代公司为严某海假造出“E时代企业导师、著名品牌策划专家、商业模式首席设计师、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国)协会会长”等头衔,通过将讲课内容转印成书本在机场书店投放、制作视频在电梯间播放等方式广泛推广,假称其“在深圳、上海、北京、广州等30多个大中城市巡回授课,向中国13亿人传播网商智慧,帮助超过30万人用互联网改变命运,成功帮助3000多家企业快速成功转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海等人通过如下方式非法集资:在讲课中设置“托”,“托”当众订立《课程服务协议》,诱使学员交纳课程费,听课一次980元,若签订3年课程协议交1万元;虚构指导数千家企业快速成功转型的事例,诱使企业聘请严某海为导师,收取策划费、咨询费10万元;许诺投资可得数倍盈利,诱使学员在南宁、郑州等地开设中网时代公司分公司,省级代理费50万元,严某海只讲课,不做其他事情;宣传公司即将上市,并许诺上市后可获得数倍甚至数十倍投资回报,收取股权投资款50万元至100万元。 据审计,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网时代公司的企业账面净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其净资产的可回收或可变现金额几乎为零。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海等人虚拟身份、虚构经历、虚假宣传、谎称上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严某海掌控中网时代公司的财务,其将所吸收的投资款大部分用于员工工资、奖金提成、场地租金事项,只是维系集资骗局所投入的成本,无法产生实际收益,不具有支付投资人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故认定被告人严某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严某林、张某龙、钟某奇了解及控制公司的财务,不能认定3名被告人对投资人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某林、张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钟某奇自愿退回涉案赃款,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林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张某龙、钟某奇起辅助作用,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海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并判决继续追缴涉案款项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某海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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