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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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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盛强、黄妍之:我院受理李朝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强、黄妍之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0元,承担利息111000元,合计411000元;并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65元,公告费300元,由盛强、黄妍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建飞:原告曹丽军与柴彦平、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建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曹丽军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党智生:原告奇台县董雪水产海鲜店分店与刘兴亮、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兴亮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8778.8元,并以9877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货款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赵多湖、张培元:原告奇台县金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谭小燕、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赵多湖、谭小燕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0800元,支付利息86784元,两项合计267584元,并以借款本金180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王洪国、张培元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原告负担551元,赵多湖、谭小燕负担5189元,王洪国、张培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魏年:我院受理肖代杰与你、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魏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肖代杰支付安装费260000元、违约金13000元,两项合计273000元,并以欠款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21‰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袁倩红:本院受理袁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自2017年2月起以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2分。借款后,你方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因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请本院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37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姚春秀、黄蓉:本院受理原告侯功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81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皖1882破11号 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裁定受理苏州鑫东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广德浦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浦洋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天官山路77号,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193563462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9月6日10点,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刘国伟:本院受理张芳群诉你及洪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8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林志龙、陈晓佳:本院受理高长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文波:本院受理郭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高成凤、刘文彬:本院受理贵州麒龙集团兴仁香林美域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新疆吉星鑫峰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钢与被申请人新疆吉星鑫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4]10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京鲁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阿卜杜热合曼·阿不都拉与被申请人哈密市京鲁物流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4]112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0:00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三楼,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旭东:本委受理冯英军与被申请人新疆润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旭东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4]111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10:00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六楼,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蒋加龙:原告蔡小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海南聚美乡村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董章妹、刘红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日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234号,申请人繁峙县鑫石嘉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3)并仲裁字第1641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的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并仲裁字第164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太原市福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908号,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福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5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杨建国、王云、赵俊梅: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59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建国、王云、赵俊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59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拾叁塘餐饮管理(迁安市)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赵玲萱、李明远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迁劳人仲案字【2024】594、595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文书,本委定于2024年8月21日9时开庭审理上述两个案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于公告期内到迁安市创客广场B2021号领取上述文书,联系电话:0315-7639235。你单位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迁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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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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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盛强、黄妍之:我院受理李朝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强、黄妍之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0元,承担利息111000元,合计411000元;并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0‰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65元,公告费300元,由盛强、黄妍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建飞:原告曹丽军与柴彦平、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建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曹丽军返还借款本金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党智生:原告奇台县董雪水产海鲜店分店与刘兴亮、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兴亮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98778.8元,并以98778.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货款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8办公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赵多湖、张培元:原告奇台县金汇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谭小燕、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赵多湖、谭小燕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80800元,支付利息86784元,两项合计267584元,并以借款本金180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王洪国、张培元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40元,由原告负担551元,赵多湖、谭小燕负担5189元,王洪国、张培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魏年:我院受理肖代杰与你、新疆云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潞安协鑫准东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魏年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肖代杰支付安装费260000元、违约金13000元,两项合计273000元,并以欠款2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21‰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袁倩红:本院受理袁天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自2017年2月起以生意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月利率2分。借款后,你方未按约定进行还款,因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请本院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37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姚春秀、黄蓉:本院受理原告侯功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481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9月3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皖1882破11号 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裁定受理苏州鑫东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对广德浦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洋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浦洋公司的债权人应当于2024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市桃州镇天官山路77号,联系人:王涛,联系电话:193563462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9月6日10点,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刘国伟:本院受理张芳群诉你及洪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83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林志龙、陈晓佳:本院受理高长周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文波:本院受理郭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高成凤、刘文彬:本院受理贵州麒龙集团兴仁香林美域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新疆吉星鑫峰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钢与被申请人新疆吉星鑫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4]10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哈密市京鲁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阿卜杜热合曼·阿不都拉与被申请人哈密市京鲁物流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4]112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4年8月30日上午10:00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三楼,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旭东:本委受理冯英军与被申请人新疆润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旭东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伊区劳人仲字[2024]111号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10:00时(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22号六楼,联系电话:0902-23160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哈密市伊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蒋加龙:原告蔡小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32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海南聚美乡村投资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董章妹、刘红平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4年9月2日15:30在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234号,申请人繁峙县鑫石嘉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繁峙县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组庭通知及开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3)并仲裁字第1641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山西骏达木业有限公司的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并仲裁字第1641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太原市福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908号,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太原市福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15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相关文件。逾期未提交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庭审方式选择书,本会主任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你方应于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节假日顺延),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杨建国、王云、赵俊梅:本会受理(2020)并仲裁字第0594号,申请人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南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杨建国、王云、赵俊梅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并仲裁字第0594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拾叁塘餐饮管理(迁安市)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赵玲萱、李明远诉你单位工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迁劳人仲案字【2024】594、595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文书,本委定于2024年8月21日9时开庭审理上述两个案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单位可于公告期内到迁安市创客广场B2021号领取上述文书,联系电话:0315-7639235。你单位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迁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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