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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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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浙72民特156号 申请人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称:2023年9月24日,申请人所有的“和畅9”轮与顾世华所有的“浙岱渔05185”轮在浙江沿海公共东航路(舟山衢山段)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和畅9”轮及其所载货物沉没,船上12名船员落水,11人获救、1人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就前述碰撞事故产生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申请设立数额为291582特别提款权及其自海事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已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福建拓昊船务有限公司、高辉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书面通知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二、本院在《法治日报》连续三次发布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的公告,债权人应自最后一次公告发布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就本次事故产生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债权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有异议的,也应在该期间内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院联系人:张凯薇,联系电话:0574-89285072,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727号,特此公告。
宁波海事法院 2024年7月12日
腾冲市莱特珠宝店:本院受理李树华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75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李树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2元,由原告李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5042号 李园园、四川峥嵘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云辉诉刘学明、李园园、四川峥嵘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8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马建国: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王学军与你方及泰州市政工程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仲裁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仲裁通知书、变更仲裁请求仲裁申请书副本、《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等文书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
罗勇:本院受理刘积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云0581民初252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朱彪:本院受理唐根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曾伟铭:本院受理江阴市长泾百顺糕饼房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长泾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杭州国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章建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28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青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赵伟: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3111号董晏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潘洪亮:本院受理(2024)苏1183民初3180号卢世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陈刚:本院受理陈正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183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胡安强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胡安强与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2023年6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JXLJ2023010的《房屋管理营运合同书》《房屋管理营运合同书补充协议》;2.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安强装修款43980元;3.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安强违约金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本院受理黄铭涵、孙兴杰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铭涵、孙兴杰违约金、滞纳金合计58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刘自学:本院受理王光栋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581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王光栋与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2023年4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JXLJ2023008的《房屋管理营运合同书》《房屋管理营运合同书补充协议》;2.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光栋托管费用18000元,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17884元、水费326元、多层物业服务费1546.6元、公共耗能费110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65元、燃气费500元;3.刘自学对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由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佳鑫旅居商业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腾冲分公司、刘自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庞琼:本院受理刘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万居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庞绍敏: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顺运建材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70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段腾宁,云南鹄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2024年7月3日因保管不善遗失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律师协会2024年3月29日颁发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号:53131503210290,现声明作废。
段腾宁
林业行政处罚判决书
沈自然资辽中林罚决字【2024】第(10)号
  当事人:吴威;性别:男,年龄:52岁,联系电话:13516047079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210122197205254536,工作单位:无,住(地)址:辽中区北一路127-3号11-4-2。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8日对吴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1林班6小班、6.3小班0.0999公顷(1.4985亩)林地建设鸡舍和料房。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占用林地情况说明》、《林地承包合同》、《辽中区六间房镇吉庆台村吴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我局已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于2024年5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处理意见为当事人对改变林地用途认定是否准确存在异议不予采纳。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吴威行政处罚如下:1.限你于2024年11月10日前将该地块恢复原状;2.处以罚款999平方米×20元/平方米=1998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款缴纳信息以《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后附)内容为准。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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