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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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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龙中:本院受理原告杜友强与被告谢龙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发昌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友强支付货款1339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33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谢龙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牟廷胜:本院受理原告邓林与被告牟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牟廷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林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8.7%计付利息、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牟廷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邓茂昌:本院受理李传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邓茂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传碧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传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祖国:本院受理杨雪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雪波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杨雪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龙凤、赵虎江:本院受理杨显光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赵虎江、王龙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显光劳务费9520元,并赔偿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式:以952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45%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杨显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蒲泓州:本院受理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蒲泓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支付货款38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881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郑昌富:本院受理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郑昌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支付货款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双全:本院受理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双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支付货款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熊剑(曾用名熊建):本院受理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熊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南隆镇世纪春装饰材料门市部支付货款3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33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缘慧(曾用名:杨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年7月2日作出的(2024)川1321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亚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建英借款50011.94元;2.驳回原告张建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被告张亚男负担1050元、张建英负担2元,公告费600元由张建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涛、翟彦琴:我院受理李培峰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新23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涛、翟彦琴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李培峰木材款140000元,承担利息17083元合计15708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任亮:原告兰淑珍与秦丽、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508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1.秦丽、任亮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两项合计515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秦丽、任亮负担1129元,兰淑珍负担296元,公告费300元,由秦丽、任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江雪融、新疆和润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任高辉:本院受理马明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经审理作出(2023)新2325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新2325民初4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江雪融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93917元,合计593917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50元,公告费600元,由马明负担18580元,由江雪融负担717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永松:本院受理的(2024)川0781民初4034号原告唐开发与被告绵阳市厚土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李永松、吴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50000元(大写:壹佰柒拾伍万圆整)及利息【其中:①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8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日产生利息52175.34元;②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日产生利息120986.3元;③以75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5月1月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6月1日产生利息529.32元】,本金+利息合计=1750000元+173690.96元=1923690.96元;2、判令被告2对全部债务及本息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3对上述借款中第①、②两笔借款合计15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开具保函费2000元、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与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8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繁昌县聚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阳县正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王翔宇: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303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壹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赵三:本院受理原告何国付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723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970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壹份,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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