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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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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视剧《玫瑰的故事》引发许多观众热议。剧中,出生于书香世家的黄亦玫热爱艺术,本科毕业工作后与合作伙伴庄国栋相识相爱,但两人最终因对未来的规划不同而分道扬镳。黄亦玫重返校园求学深造,毕业后与学长方协文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因不同的工作、生活理念最终选择了离婚。创业后的黄亦玫,遇到了自己的灵魂伴侣傅家明,可傅家明只剩几个月的生命,两人这段爱情最终以生死离别画上句号。 虽然几经波折,但黄亦玫没有就此消沉,还是一如既往地为活出更精彩的自己而努力着。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月丽带大家一起来看《玫瑰的故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场景一:黄亦玫和方协文结婚后,随着黄亦玫怀孕,方协文的处处照顾变成了处处控制。黄亦玫因疑似子痫入院观察,便让方协文替她向单位请假,结果方协文没和黄亦玫商量,自作主张替黄亦玫辞了职。未经本人同意,能替他人辞职吗? 员工的家属代为辞职的行为是否有效,要区分家属是否有相关代理权,以及辞职是否为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况进行判断。 剧中,方协文未经黄亦玫同意擅自代她辞职,显然是无效的。但若后期在单位的确认下,黄亦玫对方协文代为辞职一事进行追认或者未表示反对并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这时可以认定方协文代为辞职的行为是有效的。 场景二:黄亦玫怀孕后,因为方协文阻挠一直没有外出工作。直到孩子准备上幼儿园时,黄亦玫才开始找工作,还没入职,就被方协文自作主张找了借口替黄亦玫拒绝了这个工作邀约。之后,方协文实时监控妻子的行踪,甚至在黄亦玫的手机上装定位软件。跟踪、控制家庭成员,违法吗? 对家庭成员的精神侵害、人身自由控制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若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场景三:苏更生16岁时曾被继父强奸,而她的亲生母亲不仅没有替她做主,反而责怪苏更生。长大后的苏更生自食其力立足北京,但家里大事小事还要找苏更生出钱出力。一次,苏更生的妈妈打来电话,说苏更生的继父开车出了事故,找苏更生要钱。现实中,对于这样的家庭,子女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曾经的过错而不尽赡养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 法定的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非常严格,包含以下三种情形: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遗弃子女等行为的。 场景四:多年后,苏更生的继父又猥亵邻居家6岁的小女孩,苏更生为了将作恶多端的继父送进监狱,作为曾经的受害者证明了继父是惯犯。猥亵、强奸幼女,有何法律后果? 对于性侵犯罪,法律采取从严惩处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中,苏更生继父猥亵儿童多人,并且曾有强奸苏更生的行为,符合加重处罚的情形,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邹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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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瑰的故事》,为爱执着有法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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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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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视剧《玫瑰的故事》引发许多观众热议。剧中,出生于书香世家的黄亦玫热爱艺术,本科毕业工作后与合作伙伴庄国栋相识相爱,但两人最终因对未来的规划不同而分道扬镳。黄亦玫重返校园求学深造,毕业后与学长方协文步入了婚姻殿堂,但因不同的工作、生活理念最终选择了离婚。创业后的黄亦玫,遇到了自己的灵魂伴侣傅家明,可傅家明只剩几个月的生命,两人这段爱情最终以生死离别画上句号。 虽然几经波折,但黄亦玫没有就此消沉,还是一如既往地为活出更精彩的自己而努力着。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中银(临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月丽带大家一起来看《玫瑰的故事》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场景一:黄亦玫和方协文结婚后,随着黄亦玫怀孕,方协文的处处照顾变成了处处控制。黄亦玫因疑似子痫入院观察,便让方协文替她向单位请假,结果方协文没和黄亦玫商量,自作主张替黄亦玫辞了职。未经本人同意,能替他人辞职吗? 员工的家属代为辞职的行为是否有效,要区分家属是否有相关代理权,以及辞职是否为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况进行判断。 剧中,方协文未经黄亦玫同意擅自代她辞职,显然是无效的。但若后期在单位的确认下,黄亦玫对方协文代为辞职一事进行追认或者未表示反对并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这时可以认定方协文代为辞职的行为是有效的。 场景二:黄亦玫怀孕后,因为方协文阻挠一直没有外出工作。直到孩子准备上幼儿园时,黄亦玫才开始找工作,还没入职,就被方协文自作主张找了借口替黄亦玫拒绝了这个工作邀约。之后,方协文实时监控妻子的行踪,甚至在黄亦玫的手机上装定位软件。跟踪、控制家庭成员,违法吗? 对家庭成员的精神侵害、人身自由控制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精神暴力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若遭遇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场景三:苏更生16岁时曾被继父强奸,而她的亲生母亲不仅没有替她做主,反而责怪苏更生。长大后的苏更生自食其力立足北京,但家里大事小事还要找苏更生出钱出力。一次,苏更生的妈妈打来电话,说苏更生的继父开车出了事故,找苏更生要钱。现实中,对于这样的家庭,子女是否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曾经的过错而不尽赡养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 法定的免除赡养义务的条件非常严格,包含以下三种情形:未婚或离异的成年子女无经济收入、丧失劳动能力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无经济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父母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严重、遗弃子女等行为的。 场景四:多年后,苏更生的继父又猥亵邻居家6岁的小女孩,苏更生为了将作恶多端的继父送进监狱,作为曾经的受害者证明了继父是惯犯。猥亵、强奸幼女,有何法律后果? 对于性侵犯罪,法律采取从严惩处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更要从严惩处。对猥亵儿童罪,则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加重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中,苏更生继父猥亵儿童多人,并且曾有强奸苏更生的行为,符合加重处罚的情形,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邹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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