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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苏桂平:本院受理和硕县智勇暖通卫浴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4)苏1283民初4027号 王涛洪:本院受理原告何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2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加吧尔色莫(加巴阿色):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罗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283民初599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30在高新法庭第五审判庭(燕头派出所对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邯郸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壮平诉你单位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邯郸市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社云诉你单位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库尔勒自英榨油坊、黄自英: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追加你为本案共同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魏学辉: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志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828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16870元,自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按起诉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方芳:本院受理原告天山区英吉沙市场紫君兰服装店与被告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010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山区英吉沙市场紫君兰服装店支付货款75,000元,支付截至2024年1月9日逾期付款损失5,264.47元,并自2024年1月10日起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4倍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货款还清之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8316号 邯郸市冶丰物资有限公司、李继民:本院受理原告邯郸市城商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被告王诗忠、邯郸市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3)冀0403民初7900号 李欣:本院受理原告胡洋诉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2民初2155号之一 李夫利:本院受理原告丁立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夫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立全货款582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元、公告费510元,合计2051元,由被告李夫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郑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朱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朱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黔0326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健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诉申健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黔0326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进建:本机关办理张进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井陉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井农动监罚〔2024〕2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井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井陉县农业农村局
王阔:本院受理原告连冰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彭才玲:本院受理原告何小红与被告彭才玲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利润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郭鸿刚:本院受理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鸿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997号判决书:一、被告郭鸿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38023.0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8023.09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6日起至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08)金中民破字第01-2号 因甘肃金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裁定终结甘肃金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娟:原告卢晓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川1002民初1713号,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状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8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凌家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4)鲁0406破1号 本院根据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6月26日裁定受理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6月26日指定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16-12号山东龙头(山亭)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77200。联系电话:王律师150632128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枣庄市山亭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大连金燃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公告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辽02清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金瓷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大连金燃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燃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6月5日作出(2024)辽02强清6-1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担任金燃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
  金燃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证据材料。金燃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申报、清偿或交付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金燃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财产、证照、印章、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回答询问、配合清算及人民法院、清算组要求的其他事项。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清算组通讯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36号希望大厦35层;联系人:祝樊迪;电话:15642538632。
大连金燃化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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