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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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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一粒种子从种到收,凝结着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更关乎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被写入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从生产、储备到流通、加工的各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米袋子”,更是人民法院法官办案时心系的“国之大者”。 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立体法治保障。 护种业 种子被誉为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而良种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源头。 “种子买贵了,还不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情况,到了收获季节,收成寥寥无几真是会让人欲哭无泪。”说起种子,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姜晓涛道出这样一句话。 姜晓涛告诉记者,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是东北地区首家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吉林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该法庭成立5年来办理了多起种业相关案件,从早些时候严厉打击市场上的“三无”种子,到近些年来严厉打击“套牌”种子,在统一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种业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种业侵权不仅会抢占品种权人的市场份额、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及生产权益,破坏种子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危害巨大。”姜晓涛说。 “由于种业侵权行为较为隐蔽,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较大。法庭依法支持权利人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积极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等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姜晓涛介绍说,针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技术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五位一体查明机制,为解决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提供了便利条件。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范智说,法庭与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建立合作共建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沃玉3号”“丹玉405号”“利合328”……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的多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有多件都涉粮食作物——玉米植物新品种。 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人民法院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提高侵权代价。 在“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予以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侵害杂交种品种权,有效延伸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 …… 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确保品种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保耕地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用“长牙齿”的措施保护好耕地。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又恰逢我国芒种节气。当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河北省高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张晓梅向记者介绍了其中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辉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河北省某县某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鉴定,涉案厂房涉及土地面积40.81亩,其中包括水浇地33.73亩、设施农用地6.43亩、渠沟0.64亩。涉案区域内所建厂房、门房、仓库等建筑群及硬化道路面积占总面积约70%,致使涉案区域内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非常困难,属于对耕地的严重破坏行为。审理该案的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环境资源承载压力日趋增大,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张晓梅说,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唤起人们对农用地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彰显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以法治保障耕地安全的力度和决心。 河北省是国家粮食生产的重要基地,有着“燕赵粮仓”的美称。建设更高水平“燕赵粮仓”不仅关乎区域经济发展,也是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有力支撑。 张晓梅介绍说,河北省高院正在就出台《关于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燕赵粮仓”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广泛征求意见,旨在为“燕赵粮仓”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共治理念,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用地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为保护土地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谈及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工作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说。 解纠纷 大到“种业知识产权第一大案”,小到田间地头的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安徽某种业公司拥有“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除广东省区域外的独家实施许可权。该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安徽某种业公司以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某种业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提起赔偿3亿元的侵权诉讼,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以安徽某种业公司单方违约为由提起继续履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违约诉讼。 该案诉讼双方均是种业头部企业,本案也曾被业界称为“种业知识产权第一大案”,如何化解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审理两案,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耐心细致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 今年3月,本应是春耕时节,吉林省德惠市某村一家人却因承包土地经营权产生纠纷,导致迟迟无法耕种。该户原有8口人,于1997年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4块土地。随着一些家庭成员相继过世,仅剩3人具有承包土地耕种资格。 该案原告韩某以其嫂子和侄女拒绝其耕种土地且独占粮食直补款为由,将二人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和所占直补款。 双方当事人因家庭和耕地纠纷积怨已久,如何解纷且不误农时?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姜成龙邀请当事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及乡邻等到案涉地块现场调解。实际丈量土地后,姜成龙用心用情释法明理、借助乡情化解亲情矛盾,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还修复了破裂多年的亲情。 “一年之中开心事,喜看丰收粮满仓。”姜成龙说,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促成实质性解纷,让粮食生产者得以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生产中,为粮食生产、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凝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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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种,从播种到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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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为粮食安全提供立体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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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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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昊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一粒种子从种到收,凝结着广大农民的辛勤劳动,更关乎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被写入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从生产、储备到流通、加工的各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米袋子”,更是人民法院法官办案时心系的“国之大者”。 如何发挥审判职能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人民法院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保护粮食生产者种粮积极性,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立体法治保障。 护种业 种子被誉为农业的“芯片”,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而良种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源头。 “种子买贵了,还不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情况,到了收获季节,收成寥寥无几真是会让人欲哭无泪。”说起种子,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姜晓涛道出这样一句话。 姜晓涛告诉记者,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是东北地区首家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吉林省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该法庭成立5年来办理了多起种业相关案件,从早些时候严厉打击市场上的“三无”种子,到近些年来严厉打击“套牌”种子,在统一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优化种业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种业侵权不仅会抢占品种权人的市场份额、侵害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及生产权益,破坏种子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危害巨大。”姜晓涛说。 “由于种业侵权行为较为隐蔽,权利人维权取证难度较大。法庭依法支持权利人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申请,积极运用举证责任转移等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姜晓涛介绍说,针对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长春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技术陪审员+技术调查官”五位一体查明机制,为解决种业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技术事实查明难题提供了便利条件。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构建协同保护大格局。”长春知识产权法庭庭长范智说,法庭与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农业科学院等单位建立合作共建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沃玉3号”“丹玉405号”“利合328”……2023年人民法院审结的多起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有多件都涉粮食作物——玉米植物新品种。 在涉“沃玉3号”玉米品种父母本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人民法院对违反保密约定对外销售杂交种亲本繁殖材料的行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量刑并处罚金,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二审据此全额支持权利人300万元赔偿诉讼请求,积极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提高侵权代价。 在“利合328”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予以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侵害杂交种品种权,有效延伸杂交种品种权的维权环节。 …… 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人民法院用足用好法律手段,确保品种权人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保耕地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用“长牙齿”的措施保护好耕地。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又恰逢我国芒种节气。当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8件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河北省高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张晓梅向记者介绍了其中一起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辉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河北省某县某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经鉴定,涉案厂房涉及土地面积40.81亩,其中包括水浇地33.73亩、设施农用地6.43亩、渠沟0.64亩。涉案区域内所建厂房、门房、仓库等建筑群及硬化道路面积占总面积约70%,致使涉案区域内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非常困难,属于对耕地的严重破坏行为。审理该案的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环境资源承载压力日趋增大,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也越来越重。”张晓梅说,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唤起人们对农用地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彰显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以法治保障耕地安全的力度和决心。 河北省是国家粮食生产的重要基地,有着“燕赵粮仓”的美称。建设更高水平“燕赵粮仓”不仅关乎区域经济发展,也是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有力支撑。 张晓梅介绍说,河北省高院正在就出台《关于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燕赵粮仓”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广泛征求意见,旨在为“燕赵粮仓”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共治理念,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用地案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为保护土地资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谈及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工作时,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说。 解纠纷 大到“种业知识产权第一大案”,小到田间地头的纠纷,人民法院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安徽某种业公司拥有“五山丝苗”水稻植物新品种除广东省区域外的独家实施许可权。该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后,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安徽某种业公司以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及其子公司湖南某种业公司侵害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提起赔偿3亿元的侵权诉讼,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以安徽某种业公司单方违约为由提起继续履行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违约诉讼。 该案诉讼双方均是种业头部企业,本案也曾被业界称为“种业知识产权第一大案”,如何化解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审理两案,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耐心细致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和解协议。 今年3月,本应是春耕时节,吉林省德惠市某村一家人却因承包土地经营权产生纠纷,导致迟迟无法耕种。该户原有8口人,于1997年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4块土地。随着一些家庭成员相继过世,仅剩3人具有承包土地耕种资格。 该案原告韩某以其嫂子和侄女拒绝其耕种土地且独占粮食直补款为由,将二人诉至法庭,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和所占直补款。 双方当事人因家庭和耕地纠纷积怨已久,如何解纷且不误农时?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姜成龙邀请当事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及乡邻等到案涉地块现场调解。实际丈量土地后,姜成龙用心用情释法明理、借助乡情化解亲情矛盾,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还修复了破裂多年的亲情。 “一年之中开心事,喜看丰收粮满仓。”姜成龙说,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促成实质性解纷,让粮食生产者得以将全部精力投入到生产中,为粮食生产、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凝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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