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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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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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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收集个人数据的合理限度
· 企业衍生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 需政府与市场在法律框架内形成有效合力
· 应实行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多元共治法治模式


苏宇谈智能化适老服务的提供——
需政府与市场在法律框架内形成有效合力

( 2024-06-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苏宇在《当代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的智能化适老服务:法理基础与制度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在信息社会中,伴随大量算法应用的开发和推广,“数字鸿沟”的出现使老年人面临前所未见的难题,老年人在算法应用面前的权益保障需求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且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使“人口老龄化”与“数字鸿沟”之间存在内生性矛盾。如何让老年人群体更好地适应和融入数字时代,保障老年人权益,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社会问题和政策课题。
  智能化适老服务的需求主要源于当前老年人群体面临的“数字失能”和“信息屏障”。根据老年人自身条件及应用场景的不同,智能化适老服务已发展出丰富多样的供给方式,满足不同场景的适老服务需求。但经由实践观察,智能化适老服务的供给实践中存在部分算法应用适老化改造效果不佳、智能化适老服务的技术不成熟、人工服务供给不足等困境,无法有效回应老年人群体的现实诉求。智能化适老服务的提供需要政府与市场在法律框架内形成有效合力。必须有足够持久、有力的多元化外部激励及约束机制方能推动社会提供充分、稳定的智能化适老服务,因而需要通过系统性的法治建设确立相关制度保障,确保国家和市场的角色各得其所。
  国家目前已形成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与政策指引,为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提供了规范依据。现代行政法所建构的“国家—市场”多元关系是智能化适老服务供给的制度基础,适时的国家干预、政策形成和法律责任配置,是保障和提升智能化适老服务质量的关键。当前国家干预政策应追求数字融入的代际均衡,秉持基础覆盖原则和辅助供给原则,根据不同算法应用场景及法益保障需求,将智能化适老服务的供给前提划分为四个助力等级,即助力等级0级,无须国家干预;助力等级1级,中介性的国家干预;助力等级2级,资源配置性的国家干预;助力等级3级,强制性的国家干预。国家可以为每一等级的智能化适老服务制定标准,继而围绕此种标准进行认证、评估、检查等活动,系统完善智能化适老服务的制度保障,实现多元关系空间中数字融入的代际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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