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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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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平: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苏平: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杨松:本院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杨松、大方望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323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史冰洁:本院受理贵州樽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肖宇、史冰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43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院领取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郑海:原告万和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705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NOL SOK NOEUN:本院已受理袁李袁与NOL SOK NOEUN离婚纠纷(2023)皖0422民初1443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全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衣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唐慧: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伟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01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瑞达门窗加工厂诉你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014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永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诉你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郑建杯:本院受理原告蔡小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蒋学辉:本院受理何忠文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定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徐帝: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溪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帝,第三人贵州七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0502民初83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袁兴满:本院受理原告方文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书。公告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关世凤: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关世凤名下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新村5幢807室(不动产权证号:9028176号)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评估受理通知书,请你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届满的三日后上午九时至本院执行局101室参加评估机构选择,未派员或逾期参加,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相关权利,并将委托摇号结果为第一顺位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王新康:本院受理李宏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8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8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毕节市遇莉芙浩斯餐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盛祥天诚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毕节市遇莉芙浩斯餐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502民初48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周威、滦永侠、路慧:本会受理商仲裁字(2024)第45号、46号、47号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与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答辩期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15天下午3点0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商丘仲裁委员会
公告送达
罗昇(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809165573):你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各庄村283号105室自2023年7月底至2023年12月25日擅自从事输液等诊疗活动;自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18日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适用《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裁量基准编码C2895400A020、C2894500A010的裁量标准依法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3袋,0.9%氯化钠注射液4箱,一次性注射器1箱,一次使用输液器4包;2.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医罚〔2024〕01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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