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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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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完飞诉你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前调解鉴定质证通知书。自发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即2024年7月8日下午3时(节假日顺延)在劳资调解室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逾期未到指定地点质证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637号之一 史乃君:本院受理原告蓝雪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63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861号 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刊登在G45版的公告中,其中“(2024)苏0311民初128号”应更正为“(2024)苏0311民初861号”;“原告谢文斌”应更正为“原告赵辉”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720号 谢苏辉:本院受理高郁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7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第十八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上诉须知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1827号 宋碧雪:本院受理原告黄厚珍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1827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986号 韩雨纯、北京国信泰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世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348号 杨阳光、高腾:本院受理原告丁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932号 杜兴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758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齐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6580号 吉仲奇:本院受理原告高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3427号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刘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3086号 刘加强: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2870号 陈梦慈:本院受理原告郑顺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1392号 赵恒岩、赵月喜、张光永:本院受理原告魏广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31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黄应彪、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耕与被告黄应彪、东台波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差欠的人工工资 211720元及利息(以21172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1日起按13.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定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陶聪花:原告孙春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孙春官与被告陶聪花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孙春官负担。双方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5月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李保敏、刘福强、牛强、丁志豪、杜东洋诈骗罪一案)项下的执行款人民币4914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公告送达
张晓颖(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7811240020):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自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3月10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苑小区11号楼南侧底商擅自营业,从事经营理发活动,未受到过卫生行政部处罚。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中裁量基准编码C2846700A011规定的裁量标准,依法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昌卫公罚〔2024〕035号)。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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