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
|
|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吴潇斌 贺俊丽 “只要两台手机、一条对录线和两张手机卡,日入两到三千元钱。”这样的赚钱路子,听上去是不是让人十分心动?如今,有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通过百度贴吧、社交平台等发布大量虚假招聘广告,引诱群众参与“手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行为。 近日,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手机口”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3月,费某因缺钱与高某联系,讨要赚钱的路子。高某想到以前在网上无意中看到某招聘信息,对方声称“仅需提供手机、对录线、手机卡,就可以等着收钱”。一想到时间短、收入高,两人一拍即合,随即下载了境外通讯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上家当日介绍给高某几单“手机口”业务,且答应给其每小时95U(虚拟币)为报酬,还可以帮忙进行人民币兑换,“工资”日结。 为提高“工作”效率,高某、费某商议,由高某负责与上家联系、连接手机设备,由费某负责看管手机设备、招募人员办理手机卡并提供给其使用做“手机口”。两人虽曾怀疑上家是境外诈骗团伙,但因为这路子来钱快、利润高,两人被利益冲昏头脑,短短十余天,便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3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接到上游诈骗分子通过高某名下手机卡拨打的冒充某银行征信中心人员的诈骗电话,根据对方指示下载“钉钉”客户端进行联络,后被骗10000元。 何为“手机口”?通俗来讲就是将两部手机利用数据线、对录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分子连接,另一部手机登录远程控制软件用于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盖真实号码归属地,从而实施诈骗。或是架设其他通讯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为国内电话号码,使国内被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国内地址,从而方便境外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认为,高某、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随着国内反诈宣传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诈骗分子的骗术话术持续翻新,逃避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本案中,高某、费某架设的“手机口”,就是利用掩盖真实手机归属地,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提高诈骗成功率。 实践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架设通讯设备、拨打转接电话等技术支持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当警惕网上宣称“日进斗金”的招聘信息,防范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生活中,无论遇到本地、外地陌生电话都要提高警惕,时刻谨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避免上当受骗。
|
|
搭建“手机口”来钱快? 那是帮助诈骗
|
|
|
|
( 2024-06-0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吴潇斌 贺俊丽 “只要两台手机、一条对录线和两张手机卡,日入两到三千元钱。”这样的赚钱路子,听上去是不是让人十分心动?如今,有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通过百度贴吧、社交平台等发布大量虚假招聘广告,引诱群众参与“手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诈骗行为。 近日,由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手机口”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3月,费某因缺钱与高某联系,讨要赚钱的路子。高某想到以前在网上无意中看到某招聘信息,对方声称“仅需提供手机、对录线、手机卡,就可以等着收钱”。一想到时间短、收入高,两人一拍即合,随即下载了境外通讯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上家当日介绍给高某几单“手机口”业务,且答应给其每小时95U(虚拟币)为报酬,还可以帮忙进行人民币兑换,“工资”日结。 为提高“工作”效率,高某、费某商议,由高某负责与上家联系、连接手机设备,由费某负责看管手机设备、招募人员办理手机卡并提供给其使用做“手机口”。两人虽曾怀疑上家是境外诈骗团伙,但因为这路子来钱快、利润高,两人被利益冲昏头脑,短短十余天,便非法获利5万余元。 2023年3月16日,被害人刘某接到上游诈骗分子通过高某名下手机卡拨打的冒充某银行征信中心人员的诈骗电话,根据对方指示下载“钉钉”客户端进行联络,后被骗10000元。 何为“手机口”?通俗来讲就是将两部手机利用数据线、对录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聊天软件与境外诈骗分子连接,另一部手机登录远程控制软件用于拨打国内被害人电话,帮助境外诈骗分子掩盖真实号码归属地,从而实施诈骗。或是架设其他通讯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为国内电话号码,使国内被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国内地址,从而方便境外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认为,高某、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均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随着国内反诈宣传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诈骗分子的骗术话术持续翻新,逃避侦查手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也越来越强。本案中,高某、费某架设的“手机口”,就是利用掩盖真实手机归属地,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提高诈骗成功率。 实践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架设通讯设备、拨打转接电话等技术支持行为,均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应当警惕网上宣称“日进斗金”的招聘信息,防范落入“手机口”诈骗陷阱,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生活中,无论遇到本地、外地陌生电话都要提高警惕,时刻谨记“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的“三不一多”原则,避免上当受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