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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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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为“中原农谷”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 2024-05-3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 本报通讯员 韦德涛

  依法审结“百农307”小麦新品种独占经营权案、葛某假冒“太空685”知名大豆品种、销售伪劣种子案……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以来,新乡两级法院已审结涉“中原农谷”案件60件,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中原农谷”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与有力法治保障。
  新乡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介绍说,2022年,省委、省政府着眼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作出建设“中原农谷”的重大决策部署,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建设“中原农谷”种业基地的意见》明确提出,根据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在全省布局建设其他优势农作物特色繁种制种基地,形成种业基地以育种加种子和原种生产为主、全省统筹分布式建设原种和良种生产基地的种业基地格局。新乡两级法院立足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把种子这个农业的“芯片”保护好,维护好种业企业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创新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法律边界和行为规则,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竞争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
  “百农307”系某科技学院教授欧某带领团队研发的小麦新品种,在该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期间,欧某以学院名义与某种子公司口头协商经营许可事宜并收取前期费用。随后,欧某以某种业公司名义与某种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某种子公司在商丘地区独占经营“百农307”小麦新品种。
  协议履行期间,某种业公司以某种子公司存在自留繁材、越区销售、私自包装等违约行为为由,发函终止授权。某种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某、某种业公司、某科技学院返还前期转款,并永久享有“百农307”在商丘地区的独占经营权。
  新乡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前期转款的性质进行明确的协议约定,且某种子公司在实际取得独占经营权并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因违反协议约定事项被依约解除授权,符合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遂驳回某种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植物新品种授权许可是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的重要途径。在办理此案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品种权人、科研机构、销售者等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维护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有效保障了种业自主创新。”新乡中院民三庭法官翟晓说。
  葛某等人将自繁自育没有通过审定的大豆种子包装成某品牌种子进行销售,给35户种植农民造成约14万元的损失,新乡两级法院经审理,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4年。
  “在审理‘中原农谷’每一起案件的同时,我们都要求案件承办法官重点围绕商标保护情况、‘中原农谷’项目知识产权推广路径等进行上门调研,全面了解涉‘中原农谷’企业、科研院校等机构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善于解决涉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依法保障企业创新成果。”王静说。
  作为“中原农谷”所在地,2023年,新乡中院指导原阳县法院和卫滨区法院在“中原农谷”核心区,分别成立了“‘中原农谷’核心区法官工作站”和“‘中原农谷’核心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站”,向“中原农谷”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维权指导和矛盾纠纷化解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4月24日,新乡中院成立“中原农谷”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相关案件就近开庭、调解,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路,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优化新乡辖区知识产权审判布局,全面提升“中原农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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