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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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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发布协议管辖示范条款
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最优解

( 2024-05-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张淑秋

  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进一步提升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能力,2022年1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同年9月7日正式在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挂牌办公。
  202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扩大了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强调协议管辖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取消协议管辖实际联系地的要求。
  近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中英文版发布。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总结我国涉外审判做法,借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等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法庭深度融入海丝中央法务区,“一站式”聚集法务资源的特色,为国际商事主体在签订协议时选择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提供示范和指引,提升我国法院涉外审判的影响力,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最优解。
突出司法公正性
  厦门中院副院长刘新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的定位就是要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优选地,服务厦门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
  为此,本次发布的示范条款明确,凡因本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方均一致同意不可撤销且排他性地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审理,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在谈及案件涉外性质时,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四级高级法官陈石向记者解释,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或者一方经常居住地在域外,或者标的物在域外,或者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域外,都可以认定为涉外案件。
  2022年9月19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涉及海丝共建国家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原告系菲律宾籍公民,被告分别为菲律宾注册公司、菲律宾籍公民,敲响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槌”。
  “我们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准据法适用等问题进行详细调查,结合20世纪90年代厦门房地产开发的历史背景和投资环境,认定案涉房地产项目筹建处支付给外商的款项系支付其追加投资后所取得的个人款项,不存在隐瞒并恶意侵吞案涉项目的投资款及利润分配的情形。”参与该案审理的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师光说。
  此案作为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揭牌以来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一方面依法认定了案涉款项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维护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另一方面保护了外商的合法权益,彰显我国依法平等保护外商及外资企业的基本立场。
  同时,该案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庭,原告通过法庭“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及互联网以全在线方式参加,第三人在法庭现场参加,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高效、透明、便捷的司法服务。
提高司法便捷性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当事人国外打完官司,还得就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相反,如果涉外商事主体约定在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管辖,提起诉讼时即可申请财产保全,之后亦可持生效判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站通办保障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副庭长王池说,示范条款旨在为中外商事主体签订贸易、投资等商事交易协议起到提前谋划、示范引导作用。
  2023年7月,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审结一起巴基斯坦企业与中国内资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从立案到判决仅用时不到3个月,在依法、高效、平等保护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合理的“一带一路”贸易新秩序的同时,也有助于海丝中央法务区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此外,2022年9月,厦门中院与市政府侨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单位共同签署《关于全面深化涉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促进诉源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提升审判质效、拓宽侨胞参与等9个方面提出合作措施,进一步发挥福建及厦门的侨乡优势,提升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海丝共建国家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不仅通过诉讼解决国际商事纠纷,还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方式解决纠纷,是一个可选择的国际商事解纷菜单。”王池说。
  据介绍,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与厦门仲裁委员会共建诉仲衔接中心,协同厦门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等调解机构,构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在本次发布的示范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争议各方当事人仍有权在海丝中央法务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自愿选择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由本合同(协议)引起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争议。
加强司法专业性
  随着全球化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厦门的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对涉外司法的专业化要求也不断提升。
  “在全球聚光灯下,每一起涉外案件的审理、裁判,不仅关系国家形象,而且可能成为其他国家评价我国司法文明程度的标尺。”多次接待过国际参访团的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法官陈慧琳说。
  早在2017年6月,厦门中院就审结了英属百慕大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国东方航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是我国首例外国主体间飞机引擎租赁案。
  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庭长翟伟坤回忆说:“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法人,争议事实发生在境外,与我们唯一的联结点是争议标的所在的飞机临时入境我国维修。”
  厦门中院在依法审理中灵活采取实际控制措施并居中引导,迅速实现案结事了,飞机在厦门太古公司顺利完成维修并过境厦门,有效维护了空中丝绸之路厦门节点的安全畅通。
  示范条款的发布同样是我国企业“出海”的风险防范措施之一。翟伟坤告诉记者:“我们想告诉中国要‘走出去’的企业,可以把示范条款植入商事合同,假如今后合作时发生争议,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将提供公平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示范条款明确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同时也强调,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厦门国际商事法庭不予适用。
  “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司法保障。国际商事审判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多元解纷的司法需求,营造与国际接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助力于厦门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贡献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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