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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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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法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多元解纷
数据赋能为企业提供高质效司法服务

( 2024-05-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全市两级法院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应用,用数据赋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邹波近日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驻马店中院优化“一站式”诉讼服务窗口设置,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等制度性建设,有效实现诉讼服务全面提质增效。
  据了解,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12368+”“一站式”诉讼服务,由涉企专员接待,根据企业诉求,及时推送下发预约办理通知单到各窗口,预约联系主审法官及法官助理进行接待,为涉企当事人全方位提供立案、审理、执行阶段的诉讼事项预约办理、联系法官、收转材料、法律咨询、案件查询、投诉建议、案件旁听等“一站式”营商环境司法服务。
  与此同时,驻马店中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同步上线“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收集平台——驿法办”微信小程序,线上公开收集回应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领域存在的问题,畅通人民群众表达诉求、释疑解惑的渠道,安排专门部门就反映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收集、分析研判、督办处理,及时反馈结果。
  驻马店中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联合建立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是收到建议后积极沟通协调形成的。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针对中小微企业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时不注意对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避让,以及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对所销售的商品来源及知识产权权属审查不严格、交易行为不规范导致被诉侵权案件数量多的问题,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设置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的检索程序,对企业申请注册的名称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存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较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情形的,由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工作人员就登记名称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告知。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质保凭证和信用凭证,关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切身利益,是生产者的无形资产。”邹波举例说,在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花花牛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花花牛”是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市场经营与宣传,该商标及企业字号在乳制品行业获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系河南省知名品牌,对消费者来说具有极强的产品识别性与认可度。花花牛某公司将花花牛集团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花花牛某公司与花花牛集团存在特定联系,作为同样从事乳制品行业的企业,借用“花花牛”声誉,主观上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花花牛某公司与花花牛集团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打开微信小程序,就能反映‘执转破’、善意执行等问题,特别方便。”多位受访律师说。
  驻马店中院收到律师的相关建议后,2023年3月,成立执破合议庭,以“执转破”带动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提升。2023年,全市各类主体向法院申请破产案件101件,较2022年同期增加79件,增长率359%;全市法院裁定受理95件,较2022年同期增加77件,增长率428%;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162天,同比减少256天;66家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有序退出市场。
  “3家上亿元资产企业重整成功。”邹波介绍说,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化解企业近200亿元的债务负担,保障了2000余名职工的就业;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有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利益,实现债权100%清偿,从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仅耗时44天。
  统计数据表明,2023年以来,驻马店市两级法院对150家企业采用“活封”形式,对291家企业进行信用修复,促成577家企业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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