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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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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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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 守正创新
积极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 2024-05-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阴建峰 周恺

  5月19日,首届“高铭暄学术奖”颁奖仪式暨“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学术研讨会在浙江玉环高铭暄学术馆举行。“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姜伟,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出席会议,并为荣获首届“高铭暄学术奖”的刘艳红、陈璇等7位学者颁奖。与会专家围绕“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主题,就我国刑法学发展的路径选择、犯罪构成理论、出罪机制等问题展开充分研讨。
我国刑法学发展的路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时延安将各种关于超越主权国家实定法、试图构建可以适用于各国刑法学的理论概括为“共同刑法学”。“共同刑法学”有着不同的实现路径,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基于国际化影响形成的“历史—实力型”路径,以德国刑法学为核心塑造的“历史—文化型”路径以及以国际刑法学为内核形成的“沟通共识型”路径。相较而言,依托国际学术组织、国际公约、国际刑事审判机构而在全球范围内确定统一刑事法律标准的“沟通共识型”路径是目前为止更为可取的方案。在通往“共同刑法”的征程中,不应缺少中国传统文化当中消灭歧视、放弃私利、平等友爱的“大同社会”思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艳红认为,我国刑法学研究经历了从老一辈刑法学家创制刑法典、形成中国刑法学知识结构的“固本”,到德日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引入形成的“交锋”,再到今天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三个阶段。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要遵循三个基本理念:一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建构立体化、规范化、系统化的刑法学知识体系;二是要立足法治实践,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注重轻罪时代的社会治理,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多层次需求提供可行的本土化方案;三是要充分认识到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是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体系,需打破实体与程序的壁垒,促进监察体制改革、企业合规改革、民刑行衔接等一体化的知识体系构建。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江溯深入剖析了我国应当探索并建构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原因。刑法学研究不应只重视刑法技术层面的探讨,而是要深入探讨刑法背后的历史哲学等理论根基问题,同时要从我国刑法立法出发探讨相关理论问题,虚心向司法实务机关学习,总结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璇就刑法教义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发表了见解,认为要处理好知识的本土性与普适性、实践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关系,就离不开科学方法论的系统研发。要深化对刑法教义学不同体系类型的理解,为刑法教义学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科学标准,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建立起多层次的科学检验机制。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争议与完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济东梳理了我国犯罪论体系之争,认为“重构论”注重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和层次性,而“改良论”强调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实用性和简便性,二者均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犯罪论体系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要求。犯罪论体系发展和完善应力求理论层面的逻辑性和精细化以及实践层面的实用性和简便性。构建能够适应我国实际的犯罪论体系,需在改良思想的指导下发展和完善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在入罪方面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例外相协调、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将排除犯罪性的事由纳入犯罪论体系予以讨论,排除客观违法的事由是符合客观要件的例外,排除主观责任的事由是符合主观要件的例外,我国刑法中的定量要素原则上属于客观要件的内容。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指出,三阶层或者四要件都不是绝对完美的理论,但是在共犯论的视野下,坚守并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十分必要,这源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定共同犯罪的方法不仅能恪守最彻底的罪刑法定,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进一步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构造并避免给司法者留下错用的机会,应遵循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体系微调,形成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层层递进的判断顺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王娜认为,中国刑法学一直在走独立自主之路,四要件犯罪构成学说由犯罪构成的本质所决定,是中国犯罪构成理论学说的基础,具有广阔的包容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动态、立体且包括出罪的,其发展论可以彻底消解各种批判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耿佳宁认为,应构建以“一体”为基础的“二用、三分”体系。
正当行为与“但书”出罪机制的再探索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充就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问题作了深入探究,认为正当行为的成立条件应该在犯罪成立条件之后与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比对,这个判断的先后顺序与正当行为的理论体系定位无关,无论采用何种理论体系都不会影响判断的结果。作为解释选择问题,正当行为的体系定位取决于学者如何解读刑法规范中的法律要件,不同的理论见解会导致不同的体系定位,各种体系定位之间并无对错优劣之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科深入剖析了司法解释中但书规范的性质、识别方法和完善思路,认为司法解释中的出罪规范,有的表述与但书完全相同,而更多的表述与但书相似,却又不完全一致。但书是指已符合具体犯罪规定的不法和责任性质,但达不到不法和责任程度,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出罪规范。应当剔除司法解释中疑似的但书规定,规范司法解释中但书的表述方式,增设必要的但书规范。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孙本雄在解构刑法但书规定功能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类依据但书出罪的情形。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邢文升探究了刑法中但书规定的体系定位及其出罪功能,认为但书属于排除犯罪客体的事由。
  与会学者还就轻罪治理问题、案例比较法学、监狱学自主知识体系、刑法解释中未必的危险、刑事司法的公共表达、数字时代刑法的功能转型等问题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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