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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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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U NGOC LAN(周玉兰):本院受理张泽杰诉CHAU NGOC LAN(周玉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10:00在本院南霞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TOYKHAM SOULABANCHONG(段坎 苏腊班中):本院受理赵蕾诉TOYKHAM SOULABANCHONG(段坎 苏腊班中)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南霞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怀宁县金泰塑业有限公司、琚长根、张小云:本院受理石家庄鼎奇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9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王曙明、韩晓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621民初107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赵启勇:本院受理原告肖仿菊与被告赵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案款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通知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季德标:本院受理洪先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张蕾、毕节市七星关区刘凯食品百货经营部、刘凯: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和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蕾、毕节市七星关区刘凯食品百货经营部、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0502民初20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纪书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闵福林与被告纪书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83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1.被告纪书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闵福林货款155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纪书江负担。被告纪书江应当自本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交纳应交的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王进: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明与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川1322民初1007号判决书:一、被告王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张金明借款本金19500元;二、驳回原告张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简案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2024)浙0382民初3130号 龙再辉:本院受理原告毛晓华与被告龙再辉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车款6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6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江西艾威尔压缩机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乐清市富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浙0382民初1128号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7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4)浙0108民初1818号 俞俊: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于2024年7月4日9点整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安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充市安馨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金成支付劳务款86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王尚兵、李伟:本院受理王伦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626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杨桂英:本会受理了云南酷星传媒有限公司与你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不能向你送达《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玉溪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决。
玉溪仲裁委员会
深圳市方正阳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冯宗义、郭翠华:本院受理(2024)冀0109民初1697号石家庄林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李孝铜:本院受理原告胡明久与李孝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4)皖1502民初290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葛金河:本院受理李成银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成银要求你支付房屋租金5000元及物业服务费910.69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4)皖0304执777号 皮茂良、肖丽梅、刘林、贵州建邦东茂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山东宝格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志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宝格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钢材款30971.1元,并以3097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申请保全费380元,共计954元,由被告山东宝格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784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3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卫林(原靖江市永琪美发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6319):你在经营原靖江市永琪美发店期间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靖江市永琪美发店已注销,邮寄送达你住所未签收,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局领取《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靖人社察罚字〔2024〕第6-005号)和《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靖人社察信用告字〔2024〕第6-005号),逾期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23-80292203。
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遗失声明
  持证人王婷婷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416201911102298,法律职业资格证号:C20163416210393〕,特此声明该律师执业证作废。
声明人:王婷婷
债权申报公告
  2024年4月2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及聘任连云港中元企业清算代理有限公司担任预重整辅助机构进行备案登记,案号:(2024)苏0706预整1号。预重整辅助机构已依法开展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工作,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15日前向预重整辅助机构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46-4号丽都楼705室;邮编222000;联系人:刘楚尧,联系方式:13305131359)。
连云港凭高实业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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