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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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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陆峰、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施勇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祝塘镇家悦生活超市:本院受理张志春诉你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超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杨晓东:我院受理奇台县景上家具专卖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400元,并以欠款1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开斌:本院受理刘华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许艳红、王昌荣:原告高蓉与你们、马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许艳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5060元,支付利息11483.36元,合计216543.36元,并以借款本金205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马玉兰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许艳红负担4295元,马玉兰承担连带责任,高蓉负担1037元。(2023)新2325民初4234号民事裁定书:(2023)新23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被告许艳红负担4295元,被告马玉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高蓉负担103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32元,保全费1870元,两项合计7202元,由被告许艳红负担6165元,被告马玉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高蓉负担10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向雪、熊晓明:本院受理邓象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判令向雪、熊晓明立即向邓象东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日的利息为9896.1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谌超: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2226号唐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颜曦: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4493号周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原告的法律咨询费198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鉴: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065号林财兴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0149元并从2023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共计1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922号张志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丽娟: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153号高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703号 吴章平:本院受理原告何纯江与吴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9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吴三勇:关于原告杨清太与吴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吴三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清太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马丹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31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小清:关于原告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波、李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判决:何明波、李小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646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小彬:关于原告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与何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判决:被告何小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向伟、高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向伟、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2024)川1321执恢 2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向伟、高英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42992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2024)川1321执恢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向伟、高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城郊石子岭新华村6社1幢1层1-1号、2-1号房屋(产权号为:201308685、201308684)两套】、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荣:本院受理潘银与周连龙、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吉05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周连龙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王裕军: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3)烟仲字第43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烟台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孙晓东与你方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3)烟仲字第27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亳仲裁[2023]614号 雷虎:亳州仲裁委在2023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雷虎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后于2024年7月5日10时整为开庭时间。联系电话:0558-5115897亳州市海关大楼7楼 亳州仲裁委员会 林名栩: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294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名栩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三亚自由飞翔商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金硕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60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尹太泉(男,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30076):本委受理的杨相臣诉你及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焦柯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662号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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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2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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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缝 陆峰、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施勇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江阴市祝塘镇家悦生活超市:本院受理张志春诉你超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超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泾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杨晓东:我院受理奇台县景上家具专卖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新232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400元,并以欠款12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李开斌:本院受理刘华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2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许艳红、王昌荣:原告高蓉与你们、马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许艳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5060元,支付利息11483.36元,合计216543.36元,并以借款本金205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2.马玉兰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许艳红负担4295元,马玉兰承担连带责任,高蓉负担1037元。(2023)新2325民初4234号民事裁定书:(2023)新2325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六行至第十七行“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被告许艳红负担4295元,被告马玉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高蓉负担103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32元,保全费1870元,两项合计7202元,由被告许艳红负担6165元,被告马玉兰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高蓉负担10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向雪、熊晓明:本院受理邓象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诉请:1.判令向雪、熊晓明立即向邓象东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自2023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3月1日的利息为9896.1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谌超: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2226号唐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颜曦: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4493号周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原告的法律咨询费198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鉴: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3065号林财兴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10149元并从2023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和维权费用共计14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波: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922号张志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丽娟: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1153号高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703号 吴章平:本院受理原告何纯江与吴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9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吴三勇:关于原告杨清太与吴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吴三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清太支付劳务费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马丹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331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小清:关于原告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明波、李小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判决:何明波、李小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646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小彬:关于原告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与何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4)川132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因你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判决:被告何小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部县全达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向伟、高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向伟、高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2024)川1321执恢 20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向伟、高英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42992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2024)川1321执恢2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向伟、高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城郊石子岭新华村6社1幢1层1-1号、2-1号房屋(产权号为:201308685、201308684)两套】、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刘荣:本院受理潘银与周连龙、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吉05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周连龙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王裕军: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方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3)烟仲字第43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烟台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孙晓东与你方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会(2023)烟仲字第27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仲裁委员会 亳仲裁[2023]614号 雷虎:亳州仲裁委在2023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亳州市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雷虎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前往被申请人处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皆无法送达。现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举证通知、仲裁员选定书、仲裁规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后于2024年7月5日10时整为开庭时间。联系电话:0558-5115897亳州市海关大楼7楼 亳州仲裁委员会 林名栩:本会受理(2024)并仲裁字第0294号,申请人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名栩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5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仲裁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太原仲裁委员会 三亚自由飞翔商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金硕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609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公司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第三人尹太泉(男,公民身份号码:411202******130076):本委受理的杨相臣诉你及三亚瑞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焦柯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三劳人仲裁字〔2024〕第662号裁决书,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三亚市迎宾路285号市房地产服务中心10楼),逾期视为送达。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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