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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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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荀子是先秦儒家继孔子、孟子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50岁来到齐国,曾先后三次以宗师的身份担任稷下学宫的“祭酒”。一天,荀子从秦国考察归来登台讲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这颠覆了学子们对儒家的认知,引起课堂一片惊叹。这里“伪”的含义不是“虚伪”,而是“人为”。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但可以通过后天的教化和礼法制度约束来改造和提升,善是后天努力的结果。这种改变邪恶本性而作出人为努力的过程,就是“化性起伪”。 荀子生活在战国后期、秦统一六国前夕,各国变法改革成效高下立判,百家争鸣如火如荼地展开,这使得荀子有条件在总结变法实践、吸收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更有现实意义的新思想。 一是,在人性问题上,荀子从那个时代物欲横流、追名逐利的社会现实中得出“性恶”论。这是“化性起伪”的基本依据。荀子认为,人很难通过自我修炼弃恶从善,需要借助外在的礼法去限制、改造自己的恶性。实践证明,把人性假设为“恶”比假设为“善”,要理智和可靠得多。荀子的人性论虽然和孟子的相反,但他们都认为人人能够成为圣人,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 二是,荀子反对传统儒家消极的“天命观”,主张“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这种人定胜天的思想是“化性起伪”的哲学基础。在那个人类“轴心时代”,荀子以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大气魄,推动了“人的发现”。冯友兰先生认为,“表面上看,似乎荀子低估了人,可是实际上恰好相反。” 三是,不同于孔子、孟子主张“王道”,偏重礼义教化,荀子肯定人的物质欲望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认为解决无穷的欲望和有限的物质之间矛盾,需要“隆礼重法”“王霸杂用”。这是“化性起伪”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礼法”作为一个双音节的专有名词,是荀子首创,是古代“礼乐政刑”治国方式的统称。荀子强调,“学也者,礼法也。”荀子看到春秋战国以来“法治”比“礼治”的实践效果更好,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主张“刑不过罪,爵不逾德”,反对“族诛”等苛刑。 四是,荀子注重人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主体作用,提出了“治人”学说和“民水君舟”论。这是“化性起伪”的逻辑延伸。与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相近,荀子认为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人不是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俱,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比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进一步发展的是,荀子认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主张臣下以道事君,“从道不从君”。 梁启超先生认为,“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可以说,孟荀之争,是先秦儒家“同门异户”之争,两者交相生辉。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的“化性起伪”思想为封建社会提供了治理方略,对中华法制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仍然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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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性起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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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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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姬黎明
荀子是先秦儒家继孔子、孟子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他50岁来到齐国,曾先后三次以宗师的身份担任稷下学宫的“祭酒”。一天,荀子从秦国考察归来登台讲道:“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而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这颠覆了学子们对儒家的认知,引起课堂一片惊叹。这里“伪”的含义不是“虚伪”,而是“人为”。荀子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但可以通过后天的教化和礼法制度约束来改造和提升,善是后天努力的结果。这种改变邪恶本性而作出人为努力的过程,就是“化性起伪”。 荀子生活在战国后期、秦统一六国前夕,各国变法改革成效高下立判,百家争鸣如火如荼地展开,这使得荀子有条件在总结变法实践、吸收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更有现实意义的新思想。 一是,在人性问题上,荀子从那个时代物欲横流、追名逐利的社会现实中得出“性恶”论。这是“化性起伪”的基本依据。荀子认为,人很难通过自我修炼弃恶从善,需要借助外在的礼法去限制、改造自己的恶性。实践证明,把人性假设为“恶”比假设为“善”,要理智和可靠得多。荀子的人性论虽然和孟子的相反,但他们都认为人人能够成为圣人,孟子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荀子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 二是,荀子反对传统儒家消极的“天命观”,主张“明于天人之分”“制天命而用之”。这种人定胜天的思想是“化性起伪”的哲学基础。在那个人类“轴心时代”,荀子以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的大气魄,推动了“人的发现”。冯友兰先生认为,“表面上看,似乎荀子低估了人,可是实际上恰好相反。” 三是,不同于孔子、孟子主张“王道”,偏重礼义教化,荀子肯定人的物质欲望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认为解决无穷的欲望和有限的物质之间矛盾,需要“隆礼重法”“王霸杂用”。这是“化性起伪”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礼法”作为一个双音节的专有名词,是荀子首创,是古代“礼乐政刑”治国方式的统称。荀子强调,“学也者,礼法也。”荀子看到春秋战国以来“法治”比“礼治”的实践效果更好,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主张“刑不过罪,爵不逾德”,反对“族诛”等苛刑。 四是,荀子注重人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主体作用,提出了“治人”学说和“民水君舟”论。这是“化性起伪”的逻辑延伸。与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相近,荀子认为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人不是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俱,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比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进一步发展的是,荀子认为,“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主张臣下以道事君,“从道不从君”。 梁启超先生认为,“自秦汉以后,政治学术皆出于荀子。”可以说,孟荀之争,是先秦儒家“同门异户”之争,两者交相生辉。荀子以“性恶”论为基础的“化性起伪”思想为封建社会提供了治理方略,对中华法制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至今仍然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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