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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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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运威全球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7K50K,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阳路416号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服务楼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借字第03077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77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54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480000000.00元,利息17819805.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819805.35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铭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9T62G,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业智能大厦B座2402 抵押人:新疆皓威高精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338,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抵押人: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A0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出质人:深圳正威智能终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J1A5M,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1107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借字第03080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80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9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379999499.74元,利息14111063.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4110563.44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乾威高精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GX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借字第0307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79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47999999.99元,利息1773398.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73398.83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A0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078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78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7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47999999.99元,利息1779020.6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79020.67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公 告 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现无法联系全部职工,特通知职工:2024年5月20日九点半在海城市党群活动中心会议室召开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请各位燕莎公司职工或代理人参加会议。不参加及未领分配资金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联系方式:13284206573(郑律师)。 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告 山西恒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113190,法定代表人:尹崇庆,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298号东部18号商铺。因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绛审管发(20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山西恒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359-2387001 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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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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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运威全球资源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7K50K,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金阳路416号多式联运海关监管中心服务楼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借字第03077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77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54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480000000.00元,利息17819805.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819805.35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铭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59T62G,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创业智能大厦B座2402 抵押人:新疆皓威高精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338,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抵押人: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A0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出质人:深圳正威智能终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J1A5M,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1107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7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借字第03080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80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9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379999499.74元,利息14111063.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4110563.44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乾威高精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GX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 2023年借字第03079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79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7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47999999.99元,利息1773398.8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73398.83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韬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UAA06,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四层 保证人: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58720,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9层01B 保证人:王宽,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407273412 保证人:王文银,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680302041X 保证人:刘结红,女,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7103020026 你们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6月8日签订了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3078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23年保字第03078号《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879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仟捌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截止2024年4月借款人累计逾期6期(其中连续6期逾期),债权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4年4月29日欠款本金47999999.99元,利息1779020.6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779020.67元,2024年4月29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新疆天山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824500李天军;13699959339、0991-2824500雷甜甜。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4月29日 公 告 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现无法联系全部职工,特通知职工:2024年5月20日九点半在海城市党群活动中心会议室召开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请各位燕莎公司职工或代理人参加会议。不参加及未领分配资金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联系方式:13284206573(郑律师)。 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告 山西恒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113190,法定代表人:尹崇庆,企业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滨河东路北段298号东部18号商铺。因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绛审管发(202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山西恒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359-2387001 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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