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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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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余维印、陈美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余维印、陈美娥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追加余维印、陈美娥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23)苏098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叶礼明:本院受理原告何俊明诉被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叶礼明、谢东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方祥:本院受理原告夏龙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3174元,由原告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丕发、李万元、魏宝满、李东富、包丽苹、杨鸿兴、俞敏、张俊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6,100元(其中赵丕发提存金额2500元、李万元提存金额3980元、魏宝满提存金额3980元、李东富提存金额3980元、包丽苹提存金额1000元、杨鸿兴提存金额1380元、俞敏提存金额7960元、张俊路提存金额13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善弟、唐自国、余广培、高耀明、董俊祥、林世兰、黄先生、綦秀香、王长林、金大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31,660元(其中王善弟提存金额3980元、唐自国提存金额1480元、余广培提存金额3980元、高耀明提存金额3980元、董俊祥提存金额3980元、林世兰提存金额2000元、黄先生提存金额3000元、綦秀香提存金额3980元、王长林提存金额3980元、金大成提存金额13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恢36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中区郭巷众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上海连制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951.3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刘秀芸、张军、刘凤鸣、杨物华、李正山、焦宝俭、姜玉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1,960元(其中刘秀芸提存金额2980元、张军提存金额1000元、刘凤鸣提存金额2980元、杨物华提存金额1500元、李正山提存金额2000元、焦宝俭提存金额800元、姜玉环提存金额7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林富、丁其中、张同新、王世美、黄凤凰、谢文秀、秦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5,560元(其中林富提存金额3980元、丁其中提存金额1380元、张同新提存金额1300元、王世美提存金额3980元、黄凤凰提存金额3980元、谢文秀提存金额7960元、秦勇提存金额29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戴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971,846.5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亚林、李从九、刘春香、陈长生、曹邦荣: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0,16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陈仁林、王建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20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62,293.7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2024)豫0825民初1791号 刘志悦:本院受理原告杨幸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17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3.65%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11960元。共暂合计:4119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法治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6月25日。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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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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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中缝 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余维印、陈美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衡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余维印、陈美娥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追加余维印、陈美娥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23)苏098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帝涵轩伯爵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叶礼明:本院受理原告何俊明诉被告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叶礼明、谢东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方祥:本院受理原告夏龙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时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原告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安徽天淮加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15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04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3174元,由原告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丕发、李万元、魏宝满、李东富、包丽苹、杨鸿兴、俞敏、张俊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6,100元(其中赵丕发提存金额2500元、李万元提存金额3980元、魏宝满提存金额3980元、李东富提存金额3980元、包丽苹提存金额1000元、杨鸿兴提存金额1380元、俞敏提存金额7960元、张俊路提存金额13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善弟、唐自国、余广培、高耀明、董俊祥、林世兰、黄先生、綦秀香、王长林、金大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31,660元(其中王善弟提存金额3980元、唐自国提存金额1480元、余广培提存金额3980元、高耀明提存金额3980元、董俊祥提存金额3980元、林世兰提存金额2000元、黄先生提存金额3000元、綦秀香提存金额3980元、王长林提存金额3980元、金大成提存金额13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恢36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中区郭巷众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上海连制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951.3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刘秀芸、张军、刘凤鸣、杨物华、李正山、焦宝俭、姜玉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1,960元(其中刘秀芸提存金额2980元、张军提存金额1000元、刘凤鸣提存金额2980元、杨物华提存金额1500元、李正山提存金额2000元、焦宝俭提存金额800元、姜玉环提存金额7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林富、丁其中、张同新、王世美、黄凤凰、谢文秀、秦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5,560元(其中林富提存金额3980元、丁其中提存金额1380元、张同新提存金额1300元、王世美提存金额3980元、黄凤凰提存金额3980元、谢文秀提存金额7960元、秦勇提存金额29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戴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971,846.5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亚林、李从九、刘春香、陈长生、曹邦荣: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0,16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陈仁林、王建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20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62,293.7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2024)豫0825民初1791号 刘志悦:本院受理原告杨幸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0825民初179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2.判令被告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3.65%年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11960元。共暂合计:4119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法治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4年6月25日。本案定于2024年6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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