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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 2024-04-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吴丹盈

  伴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劳动就业形态更加多元。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比超二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议题。
  新就业形态主要依托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以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为代表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和相关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开展有报酬的活动。他们具有较大自主性,但也存在工作时间碎片化、收入不确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从司法实践看,新业态劳动纠纷案件数量不仅在明显增加,而且有一些特点:一是劳动关系模糊。从笔者接触的一些案件看,多数平台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平台企业甚至以劳务派遣、承揽、分包、转包等方式,排除了自己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
  二是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建立用工关系及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难以有效提取平台后台对工作时长、所获薪酬等关键数据,或收集长时间加班工作的证明,从而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而劳动关系一旦无法认定,就会影响到劳动者加班费、工伤认定等切身利益的实现。
  三是工伤认定困难。在新业态用工中,企业常常以网络平台的形式出现,而非具体的法律主体,其经营范围往往覆盖全国,没有确定的地域范围,因此不容易确定其生产经营地,也就难以确定工伤认定的管辖。同时,工伤认定需要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进行具体判断,但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通常不固定,相关的预备性工作也不能一概而论。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正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相比传统劳动中的工伤认定来说,耗费的程序及时间要多得多。
  可以说,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司法机关提出了不少挑战和更高要求。对此,司法机关也做了大量努力和探索。如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推动完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责任分担机制”。这些规定对于破解新业态用工模式中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难赔偿等问题提供了有力指引。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关乎国计民生,除了需要司法机关履职尽责,守好“最后一道防线”外,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为劳动者筑起多维保护屏障。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立法机关要继续推进劳动保障法律立法工作,及时补足现行劳动法律在规范新就业形态领域时的制度短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依据,也为司法机关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更有力法律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深化联动,不断扩宽劳动者的投诉、咨询、建议渠道,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从源头上减少涉新业态的纠纷案件发生。
  对企业来说,更要承担起用工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与劳动者权益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吸纳更多的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要不断增强权益保护意识,注意留存与工作相关的重要资料。遇到劳动争议时,要依法合理维权。
  总之,唯有举全社会之力,不断与时俱进,更加全面地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才能让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者更有尊严、更有保障。
(作者系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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