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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东台市鸿运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姚海俊与被告东台市鸿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珠海市精维电路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耀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精维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向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侯荣林与被告向亚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抵消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欣冰乐甜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4年1月1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东台西溪天仙缘.逅海A2-1、A2-2房屋腾空交予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装修补贴款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92092.8元;五、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381.6元/天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六、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5712元;七、驳回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8元,由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87元,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61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丕发、李万元、魏宝满、李东富、包丽苹、杨鸿兴、俞敏、张俊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6,100元(其中赵丕发提存金额2500元、李万元提存金额3980元、魏宝满提存金额3980元、李东富提存金额3980元、包丽苹提存金额1000元、杨鸿兴提存金额1380元、俞敏提存金额7960元、张俊路提存金额13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善弟、唐自国、余广培、高耀明、董俊祥、林世兰、黄先生、綦秀香、王长林、金大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31,660元(其中王善弟提存金额3980元、唐自国提存金额1480元、余广培提存金额3980元、高耀明提存金额3980元、董俊祥提存金额3980元、林世兰提存金额2000元、黄先生提存金额3000元、綦秀香提存金额3980元、王长林提存金额3980元、金大成提存金额13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恢36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中区郭巷众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上海连制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951.3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刘秀芸、张军、刘凤鸣、杨物华、李正山、焦宝俭、姜玉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1,960元(其中刘秀芸提存金额2980元、张军提存金额1000元、刘凤鸣提存金额2980元、杨物华提存金额1500元、李正山提存金额2000元、焦宝俭提存金额800元、姜玉环提存金额7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林富、丁其中、张同新、王世美、黄凤凰、谢文秀、秦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5,560元(其中林富提存金额3980元、丁其中提存金额1380元、张同新提存金额1300元、王世美提存金额3980元、黄凤凰提存金额3980元、谢文秀提存金额7960元、秦勇提存金额29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戴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971,846.5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亚林、李从九、刘春香、陈长生、曹邦荣: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0,16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陈仁林、王建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20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62,293.7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被告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黄成明、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624民初29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注册登记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6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成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志忠劳动报酬1578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黄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孙敏、蚌埠鲜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云超与被执行人蚌埠鲜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云超提出追加孙敏为(2023)皖0304执1409号一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304执异22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圣国晴:本会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的申请人南京宝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合作协议争议一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332号]已经审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170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层至8层)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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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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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东台市鸿运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姚海俊与被告东台市鸿运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珠海市精维电路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耀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精维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东台法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向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侯荣林与被告向亚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98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诸城市恒顺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抵消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东台欣冰乐甜品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8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4年1月1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位于东台西溪天仙缘.逅海A2-1、A2-2房屋腾空交予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装修补贴款320000元及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92092.8元;五、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381.6元/天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六、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5712元;七、驳回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8元,由原告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887元,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61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上海贺喜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赵丕发、李万元、魏宝满、李东富、包丽苹、杨鸿兴、俞敏、张俊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4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6,100元(其中赵丕发提存金额2500元、李万元提存金额3980元、魏宝满提存金额3980元、李东富提存金额3980元、包丽苹提存金额1000元、杨鸿兴提存金额1380元、俞敏提存金额7960元、张俊路提存金额132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王善弟、唐自国、余广培、高耀明、董俊祥、林世兰、黄先生、綦秀香、王长林、金大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9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31,660元(其中王善弟提存金额3980元、唐自国提存金额1480元、余广培提存金额3980元、高耀明提存金额3980元、董俊祥提存金额3980元、林世兰提存金额2000元、黄先生提存金额3000元、綦秀香提存金额3980元、王长林提存金额3980元、金大成提存金额13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相关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你们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恢366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中区郭巷众鼎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上海连制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58951.34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刘秀芸、张军、刘凤鸣、杨物华、李正山、焦宝俭、姜玉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25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11,960元(其中刘秀芸提存金额2980元、张军提存金额1000元、刘凤鸣提存金额2980元、杨物华提存金额1500元、李正山提存金额2000元、焦宝俭提存金额800元、姜玉环提存金额70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林富、丁其中、张同新、王世美、黄凤凰、谢文秀、秦勇: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0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5,560元(其中林富提存金额3980元、丁其中提存金额1380元、张同新提存金额1300元、王世美提存金额3980元、黄凤凰提存金额3980元、谢文秀提存金额7960元、秦勇提存金额298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戴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3月29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7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971,846.58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杨亚林、李从九、刘春香、陈长生、曹邦荣: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3)苏0509执1033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20,160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陈仁林、王建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你已于2024年4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司法局关于执行款公证提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将(2022)苏0509执201号《执行款提存通知书》项下的执行款合计人民币62,293.77元提存我处。公证费、公告费等提存费用从提存款中扣除。请你们携带身份证明、涉案款项证明材料等及时到本处办理领取手续。本处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湾大厦8楼,联系电话:0512-63988025。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公证处 被告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与被告黄成明、鄂尔多斯市胜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内0624民初29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注册登记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内06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成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王志忠劳动报酬15780元;二、驳回原告王志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5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黄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孙敏、蚌埠鲜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云超与被执行人蚌埠鲜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云超提出追加孙敏为(2023)皖0304执1409号一案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304执异22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告 圣国晴:本会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的申请人南京宝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合作协议争议一案[(2022)武仲受字第000002332号]已经审结,仲裁庭已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武仲裁字第000001707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仲裁委员会(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范湖路101号富强国际大厦3层至8层)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武汉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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