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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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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卖电子烟具
非法经营涉罪获刑

( 2024-04-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电子烟,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在案电子烟依法没收。据了解,此案是电子烟管理新规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油雾化型电子烟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李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收取货款2.4万余元。
  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同年2月24日,公安机关又在快递员处起获自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上述1.7万余支电子烟货值56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首次明确经营电子烟需“持证上岗”。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出台后,要求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并明确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9月30日为既存企业的许可申请过渡期。
  法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售卖电子烟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广大消费者也要明确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并通过正规途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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