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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个性化需求打开“一扇窗”
法律工作者谈如何确保民法典制度设计落实落地

( 2024-04-1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平安中国
  □ 本报记者 张昊

  “我的儿子长期在国外生活。我现在年龄大了,越来越需要人照顾,未来我想让侄子们代替儿子来照顾我,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近日,年过七旬的吴奶奶来到天津市和信公证处进行咨询。
  家人分居不便照顾,子女患有严重身心疾病而父母已年迈,独身老人、“丁克”家庭出现……近年来,随着个人、家庭生活状态呈现多元化趋势,人们对自己在生活照顾、就医等方面做好安排的需求和意愿日益增长。与之相对应的,是民法典中对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以及信托等制度的设计,如同为社会生活中的个性化需求打开“一扇窗”。
  如何让民法典有关制度落地,帮助群众更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法治日报》记者就此展开采访。
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功效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的“顾氏三兄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牵出一段人间佳话。
  江苏省太仓市的杨师傅没有成家,没有子女,父母、姐姐已故。顾氏三兄弟是杨师傅儿时乳母的三个孙子,对杨师傅晚年生活照料风雨无阻,寻医看病方面尽心尽力,多年的陪伴也给了杨师傅精神上的慰藉。2021年1月,杨师傅病故,他们为老人办理了身后事,此后每年按当地风俗祭拜。
  随着对民法典的广泛宣传,三兄弟了解到其中设立了遗产管理制度。2022年7月,他们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
  “三兄弟与老人没有血缘关系,不是亲人却胜似亲人。”该案的承办法官、太仓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坤曾多次前往杨师傅所在社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结合三兄弟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深入了解了许多往事。
  随后,太仓法院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师傅的遗产管理人,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2023年8月,太仓市民政局依据判决书依法履职,对杨师傅的遗产进行了分割,三兄弟继承了老人遗产。至此,这段佳话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兄弟在老人生前尽心照顾,却没有去提醒、鼓动或者变相要求杨师傅立下处置其房产的遗嘱,非常难得。他们的做法值得司法裁判予以肯定。”王坤向记者介绍说,“通过本案的判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中‘重承诺、守信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好人好报’等理念得到了弘扬。”
  结合案件的办理,王坤总结说,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出现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遗产管理人的功能作用,应对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履职的具体规则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王坤说。
开展意定监护公证服务
  “因年迈或疾病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身边没有法定监护人,日常生活会面临诸多困难。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所涉及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时也存在不确定性。”王坤说,为了减少或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民法典中设计了意定监护、遗赠扶养等制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亚红介绍说。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事法律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让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提前规划将来的生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会长、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贾邦俊认为。
  人们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接受度怎样?这项制度更好落地还有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公证处正在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公证服务。
  “3年前,我参加了一场座谈会,孤独症患者父母在会上谈到担忧自己离世后孩子无人照料。”回忆起开展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的想法,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主任杨晓铭说。
  杨晓铭说,自去年公证处开展这项业务以来,办理过这项业务的当事人有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尿毒症患者、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情感破裂但未离婚的当事人等。
  贾邦俊说,当事人与选定的意定监护人之间社会关系各不相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希望托付的生活事务也各不相同,通常需要将多项法律制度“组合”,“量身定制”一套方案,才能稳妥实现当事人的想法。公证机构基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以及开展此类业务的经验积累制定方案,而当事人自行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意定监护协议中,无论是选定一位或多位意定监护人,都需要对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贾邦俊说,意定监护中,涉及被监护人权益保护以及善意履责的监护人的权益保护,两方面的规则都需要更加清晰。
  意定监护机构也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天津市和信公证处公证员冀海虹向记者讲述了一起案例。
  75岁的徐丽(化名)父母已故,离婚后未再婚,独生子不幸去世。她与兄弟姐妹多年未联系,情况不详。徐丽选择在养老院养老,她担心将来若失能、失智,养老院费用的支付、医疗事务的处理、财产的管理等没人管。
  “幸运的是,徐阿姨自己找到了合适的意定监护机构。”冀海虹说,去年10月至今年1月,徐丽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她完成了对意定监护机构的考察和公证事项的办理。
  “实践中,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机构不多,且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杨晓铭说,公证处建立了意定监护人推荐库,目前入库的机构大多为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公证处对入库的机构整体情况会进行追踪评估。当事人有需求时,公证处可以推荐合适的机构作为意定监护人。
  “监督意定监护机构的日常履职情况,这一环节不可或缺。但这类监督必然涉及当事人的隐私,谁有资格进行监督目前还缺乏规则支撑。”杨晓铭说。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接受采访的法官们都认为,办理涉监护、扶养案件时往往有多方面的因素需要考量。
  “此类案件中,审查是否需要变更或撤销监护人的关键性事实较为困难。”李亚红说,在家庭生活中,被监护人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较为隐匿,难以被外人所获知。
  “在办理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时,法官应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宜章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杨梦然说,“最有利于”没有统一裁判标准,也难以量化对照;加上感受的个人化、需求的个性化,当事人的意见审查认定也较为困难。这些都考验着法官的社会调查水平、社会经验丰富程度和分析判断能力。
  “法官需要大量实地走访进行调查,核实监护人的履责情况,进而判断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严重侵害。”王坤说,实践中面对撤销、变更监护人的紧急申请,有时很难及时应对。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纠纷,往往是法、理、情交织在一起,法院要在准确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好当事人的关系,考虑裁判结果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或有无充分保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王坤说。
  “随着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管理人等法律制度不断在社会生活中被‘激活’,制度优势也不断被释放。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能动履职,积极运用这些制度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倡导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积极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多元化的配套服务,让群众切实感受这些制度所带来的便利性和安全感。”王坤说。
  “信托制度也是满足个性化需求的一项设计,而家庭信托尚属起步阶段。”贾邦俊说,“民法典中的这些制度要进一步在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中细化,社会生活中应用,才能让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成为群众日常触手可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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