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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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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维护数字时代金融稳定的必要之举

袁康谈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规制框架——
是维护数字时代金融稳定的必要之举

( 2024-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和金融科技公司的不断扩张,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隐患日益凸显,已成为监管重点。参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制逻辑,结合金融科技公司的自身特点进行制度安排,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规制框架,是防范金融科技巨头系统性风险、维护数字时代金融稳定的必要之举。
  当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指标法,即设置具体的评估指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数据按照相应比重计算并排名,得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名单;二是市场法,即通过衡量单个金融机构对整体风险的“贡献”程度测定其系统重要性。不论哪种方法,都无法充分体现金融科技公司系统重要性的特殊机理,难以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有效识别。一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的系统重要性与资产规模等表象化的经营数据并无直接关联,而是建立在金融体系对其技术的依赖程度和风险冲击程度之上,这往往难以通过简单的数据指标予以反映;另一方面,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波动并不是常态化和线性的。因此,识别金融科技公司的系统重要性,需要结合其自身特点,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方案。
  金融科技巨头以关键技术服务商、金融基础设施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等样态深度参与金融活动,在规模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开始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成为金融科技时代的“大而不能倒”。
  常规的金融科技公司规制方案不足以匹配其系统重要性地位,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制经验也不完全适配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生成逻辑,网络安全和数据治理的规制目标又难以充分回应其金融属性,这就决定了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规制必然遵循一种复合型思路。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规制重点在于防止其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围绕其系统重要性地位开展有效规制。在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基础上,整合金融监管、数据治理、网络安全和市场竞争四大规制场域,建立以协调性为目标的监管体制、以可靠性为目标的审慎监管体系、以可承受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和规制方案,有效防范其运行失灵给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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