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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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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李贤森在《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化解是推动国际经贸往来的重要保障。以诉讼、仲裁、调解为代表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国在司法领域参与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反映。近年来,我国经济贸易总量持续上升,涉外商事纠纷数量大幅增长。涉外商事纠纷的有效化解已经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在涉外商事纠纷日趋增多、复杂的背景下,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须。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面临重重困境:第一,解纷观念的碎片化,导致各方对“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基本概念缺乏清晰理解;第二,规范制度供给不足,现有诉讼、仲裁和调解立法滞后于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发展,在与国际对接时存在制度差异或立法空白;第三,协调机制应用不成熟,分流、衔接与结合三种协调机制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尚处起步探索阶段。这些问题制约了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效果的发挥,需要对机制的基本内涵、制度规范、协调机制三个层面进行梳理调整,完善不足之处。 为回应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发展需求,我国应当遵循系统观念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明确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理意旨、观察视角、范围认定、问题面向与体系思维等方面,阐明“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概念;其次,回应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从规范上填补现有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的功能缺失;最后,协调解纷渠道冲突,从体系上对不同解纷方式间分流、衔接、结合的适用路径进行具体引导,生成预见及形成预案,从而系统优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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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贤森谈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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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当遵循系统观念对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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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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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李贤森在《中国应用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化解是推动国际经贸往来的重要保障。以诉讼、仲裁、调解为代表的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国在司法领域参与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反映。近年来,我国经济贸易总量持续上升,涉外商事纠纷数量大幅增长。涉外商事纠纷的有效化解已经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在涉外商事纠纷日趋增多、复杂的背景下,单一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须。完善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我国涉外法治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面临重重困境:第一,解纷观念的碎片化,导致各方对“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基本概念缺乏清晰理解;第二,规范制度供给不足,现有诉讼、仲裁和调解立法滞后于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发展,在与国际对接时存在制度差异或立法空白;第三,协调机制应用不成熟,分流、衔接与结合三种协调机制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应用尚处起步探索阶段。这些问题制约了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效果的发挥,需要对机制的基本内涵、制度规范、协调机制三个层面进行梳理调整,完善不足之处。 为回应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践发展需求,我国应当遵循系统观念对其进行完善:首先,明确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法理意旨、观察视角、范围认定、问题面向与体系思维等方面,阐明“涉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要概念;其次,回应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从规范上填补现有诉讼、仲裁、调解制度在面对新问题时的功能缺失;最后,协调解纷渠道冲突,从体系上对不同解纷方式间分流、衔接、结合的适用路径进行具体引导,生成预见及形成预案,从而系统优化我国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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