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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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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类型化为准备责任规制责任接管责任
· “刑事一体化”思维的理论与实践应用
· 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技术赋能来实现
·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学说全貌与实务发展
· 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建立

赵青航谈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程序再造——
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技术赋能来实现

( 2024-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赵青航在《北方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建构》的文章中指出:
  我国顺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要求,运用了法律科技催生的在线诉讼这一现代诉讼新形态,其依托信息技术,实现了起诉与受理、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的网上进行,推动诉讼主体间法律交往方式的线上再造。在线诉讼与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运用职权发挥诉讼指挥作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合作,使诉讼主体在事实发现、法律适用、程序促进等方面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模式。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修正了职权主义及当事人主义之缺陷,遵循系统论的规则,既强调法院审判职权的能动发挥,又注重两造对抗能力的实质均衡,通过整合各解纷主体的优势形成共生的有机协作系统,实现诉讼主体以诉讼作业共同体的身份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目标。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包含三个构成要素,即当事人履行诉讼促进义务、法官发挥释明权能、案件做到集中审理。数字技术的运用使诉讼活动融合了三大要素的相关理念。数字技术通过改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方式以增进其诉讼参与的程度,贯彻了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的理念。数字技术催生的智慧司法通过类案的推送和解构指导当事人进行有效诉讼,体现了法官释明权能的理念。数字技术的交互性为诉讼主体之间构筑了平等的商谈场域,融入了案件集中审理的理念。
  虽然在线诉讼已略微展现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雏形,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至今在中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仍占据主导地位,致使在线诉讼的运行过程仍存在较多问题。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中引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再将数字技术嵌入诉讼程序的实际运行之中,方能实现案件审理分工体系的精细化和当事人诉讼的便捷化。数字时代下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程序再造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技术赋能两个维度来实现。首先,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引入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并制定一部专门的在线诉讼程序法,结合协同主义的基本理论,针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各个要素及在线诉讼的立法完善提出概括性的建议,以期为未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在线诉讼程序法的制定提供参考。其次,根据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相关理念构筑的在线诉讼平台实现了法律规则的算法化以及诉讼行为的线上程序再造。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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