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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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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可类型化为准备责任规制责任接管责任
· “刑事一体化”思维的理论与实践应用
· 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和技术赋能来实现
· 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结构、学说全貌与实务发展
· 死刑“三复奏”制度的建立


张涛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
可类型化为准备责任规制责任接管责任

( 2024-04-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张涛在《清华法学》2024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及其调控面向》的文章中指出:
  数据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线,有助于提高经济部门的生产力和资源效率,并使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更加完善。公共数据体量大、价值高、范围广,是国家数据要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已经成为数字经济发展、数字政府建设以及数据要素配置的关键突破口。为了进一步实现公共数据的有效供给,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逐渐成为公共数据开放的主渠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要是指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程序依法授权特定的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进行开发利用,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从公共数据开放的理论与实践来看,通过目的分析、需求分析和选择分析,可以将其确定为数字时代的一项国家任务。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改变了传统公共数据开放中的二元关系结构,公共部门不再作为数据访问权的直接义务主体。此外,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还可能引发诸多负效应,如公物私产化风险、不当收费风险、数据垄断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因此,需要国家予以介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数据价值链的安全可控与公平分配。
  国家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到底应当承担何种类型的责任,则需要对当前制度模式下的责任形态是否适配进行考察,同时在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制度选择与安排。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了由国家(主要是行政机关)、履行任务之市场主体和一般民众所构成的三角关系,属于担保行政法律关系,难以完全适用给付国家模式下的国家履行责任。因此,围绕担保行政而形成的国家担保责任宜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国家责任类型。根据责任层级理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可以类型化为准备责任、规制责任和接管责任。
  为了实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国家担保责任,可以确立以下三个调控面向:一是个人权利之保护,主要体现为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之担保,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与监测;二是公平竞争之促进,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公平准入、普及供给与合理收费之担保;三是公共利益之维护,主要体现为公共数据持续供给、供给质量与供给安全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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