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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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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出台
破解生态保护补偿覆盖范围有限等突出问题

( 2024-04-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张维

  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9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从中可以看出,这部生态保护补偿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的出台,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对于破解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存在的补偿覆盖范围有限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确立生态保护补偿原则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速推进。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为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内容不够系统全面,亟须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出台。
  《条例》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对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例》规定,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职责,在《条例》中有了明确的细化规定。
  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市场机制补偿历来是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条例》明确,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同时,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国家还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此外,《条例》在规范财政纵向补偿方面和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是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条例》在此方面不吝笔墨,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对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
  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条例》的专业性较强,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生态保护主体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抓紧完善有关配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规定,把《条例》的内容进一步落实落细。
  建立健全相关领域配套措施。《条例》对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统计体系、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等配套措施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将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统筹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建立健全相关领域配套措施,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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