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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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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苟学珍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的法律激励》的文章中指出: 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治理需求看,不管是基于各主体自身治理能力和资源占有的局限性,还是基于数字经济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现实状态,包容性治理均是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较优选项。在理想状态下,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可以被看作一个良性的治理生态系统。这一治理生态系统蕴含数字治理主体(行动者)和数字治理资源两大相互依存且内生关联的要素体系。 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数字经济运行的快捷性、虚拟性、跨界性和高渗透性,数字经济风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以及数字技术驱动的权力、资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须构建多元参与、有效互动、资源共享、权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 在“行动者—资源”的分析架构下,行动者、资源与行动策略的难题,成了包容性治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在实践中面临行动者多元复杂和利益盘根交错、治理资源的分散占有和共享激励不足、行动碎片化治理策略和互动互信机制缺失等困境。 数字经济的包容性治理,亟须科学的制度设计解决行动者与资源难题。对此,可通过科学的法律激励,借助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与政府实现数字经济治理的公共利益目标相耦合,达至多元利益均衡,解决资源与行动者的难题,形成包容性治理的理想状态。 作为对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理想样态的回应,应当从现实困境出发,以现有法律激励方案为基础,进行激励相容的法律优化。一是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科学配置,以赋权和减责(义务)方式化解行动者多元复杂与主体包容性要求的矛盾;二是依法进行成本收益的合理分担,以经济激励方案回应治理资源分散与共享性要求之间的冲突;三是治理行为互信协同的法治促成,以网络型治理结构化解行动策略碎片化与治理系统性要求之间的矛盾。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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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学珍谈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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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较优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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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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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苟学珍在《现代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的法律激励》的文章中指出: 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治理需求看,不管是基于各主体自身治理能力和资源占有的局限性,还是基于数字经济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现实状态,包容性治理均是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较优选项。在理想状态下,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可以被看作一个良性的治理生态系统。这一治理生态系统蕴含数字治理主体(行动者)和数字治理资源两大相互依存且内生关联的要素体系。 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和多要素性,数字经济运行的快捷性、虚拟性、跨界性和高渗透性,数字经济风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以及数字技术驱动的权力、资源扁平化和多中心化表明,亟须构建多元参与、有效互动、资源共享、权利保障、收益共享的包容性治理格局。 在“行动者—资源”的分析架构下,行动者、资源与行动策略的难题,成了包容性治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在实践中面临行动者多元复杂和利益盘根交错、治理资源的分散占有和共享激励不足、行动碎片化治理策略和互动互信机制缺失等困境。 数字经济的包容性治理,亟须科学的制度设计解决行动者与资源难题。对此,可通过科学的法律激励,借助激励相容的法律制度,使各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动策略与政府实现数字经济治理的公共利益目标相耦合,达至多元利益均衡,解决资源与行动者的难题,形成包容性治理的理想状态。 作为对数字经济包容性治理理想样态的回应,应当从现实困境出发,以现有法律激励方案为基础,进行激励相容的法律优化。一是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科学配置,以赋权和减责(义务)方式化解行动者多元复杂与主体包容性要求的矛盾;二是依法进行成本收益的合理分担,以经济激励方案回应治理资源分散与共享性要求之间的冲突;三是治理行为互信协同的法治促成,以网络型治理结构化解行动策略碎片化与治理系统性要求之间的矛盾。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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