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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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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符小艳:本院受理辜文驰与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符小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自贸区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张小国: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闽发建材经销部与被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党玉吉:我院受理邵延国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判决:党玉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邵延国支付劳务费74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松雲: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1840号刘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利息,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2024年5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吴序登:本院已受理高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你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你书具了借条,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转账方式向你交付借款;你在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原告催促你还款,你拒绝还款,原告诉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51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王俊岚:本院受理郭晓红与你合同纠纷一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9705号判决书,判决:王俊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晓红支付欠款152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由王俊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承恩:本院已受理朱丹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49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亲戚关系同意借款,后分别于2014年8月4日,2014年10月28日,2015年3月31日,交付你方借款共计200万元;借款后,你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你方于2018年9月23日要求原告在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并称原告不签字将拒绝付款,原告无奈下认可3笔借款截止2018年9月23日利息计266.99万元、已付利息109.5万元、未付利息计157.49万元,并同意只还清本金200万元;所欠利息157.49万元待收到转让款后再付清;原告多次催收借款利息,你方通过微信支付还2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55.49万元未付,原告诉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108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蓉: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2822号罗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利息暂计为19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永红:本院受理郭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255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58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6日至11日,你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45588元,原告于6月19日要求你对账并在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2021年6月25日,你通过第三方还款2万元,余款未还;截至2023年5月24日,你仍未归还余款,原告催收借款无果,诉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1344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高仕太:本院受理李淑清与高仕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92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双泽、蔡镇壕:本院受理路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05000元及利息。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49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194号 马永忠: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荣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1377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成都中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59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156号 李仕俊、李晓琼:本院受理原告敬克付诉被告李仕俊、李晓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万生:我院受理原告四川贵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谢发昌:我院受理原告四川贵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发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敬友东:我院受理原告伏泽东诉被告敬友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牟廷胜:我院受理原告邓林诉被告牟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齐忠奎: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东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刘荣:本院受理潘银诉你与周连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5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2022年6月30日发生位于309省道武陟县北郭乡蔡庄村路段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XXX(男,姓名、年龄、身份及住址等不详)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3日死亡。办案人员多方寻找被害人家属至今未果。肇事人高珊珊征得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已于2024年3月29日将赔偿保证金人民币200000万元缴存本处进行提存。请被害人家属及时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本处办理赔偿金领取事宜。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死者照片请查看邮箱邮件(账号:15716341512@163.com,密码:HNwz@123456) 河南省武陟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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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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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缝 符小艳:本院受理辜文驰与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符小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结。因无法直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自贸区晋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西开鑫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张小国:本院受理钦州市钦北区闽发建材经销部与被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703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党玉吉:我院受理邵延国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25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判决:党玉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邵延国支付劳务费746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张松雲: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1840号刘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利息,从2022年7月26日起按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于2024年5月27日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吴序登:本院已受理高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0日,你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你书具了借条,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以转账方式向你交付借款;你在承诺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还款,原告催促你还款,你拒绝还款,原告诉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51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王俊岚:本院受理郭晓红与你合同纠纷一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9705号判决书,判决:王俊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晓红支付欠款152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由王俊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张承恩:本院已受理朱丹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490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项目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亲戚关系同意借款,后分别于2014年8月4日,2014年10月28日,2015年3月31日,交付你方借款共计200万元;借款后,你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你方于2018年9月23日要求原告在拟好的协议上签字,并称原告不签字将拒绝付款,原告无奈下认可3笔借款截止2018年9月23日利息计266.99万元、已付利息109.5万元、未付利息计157.49万元,并同意只还清本金200万元;所欠利息157.49万元待收到转让款后再付清;原告多次催收借款利息,你方通过微信支付还2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55.49万元未付,原告诉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108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蓉: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2822号罗艳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利息暂计为194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永红:本院受理郭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2558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58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为止);2.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6日至11日,你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45588元,原告于6月19日要求你对账并在一周内归还全部借款;2021年6月25日,你通过第三方还款2万元,余款未还;截至2023年5月24日,你仍未归还余款,原告催收借款无果,诉来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02民初1344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高仕太:本院受理李淑清与高仕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92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杨双泽、蔡镇壕:本院受理路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205000元及利息。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49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194号 马永忠: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荣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1377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8日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成都中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59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2156号 李仕俊、李晓琼:本院受理原告敬克付诉被告李仕俊、李晓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万生:我院受理原告四川贵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万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谢发昌:我院受理原告四川贵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发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并定于2024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敬友东:我院受理原告伏泽东诉被告敬友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20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牟廷胜:我院受理原告邓林诉被告牟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民初1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齐忠奎: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东达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刘荣:本院受理潘银诉你与周连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58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提存公告 2022年6月30日发生位于309省道武陟县北郭乡蔡庄村路段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XXX(男,姓名、年龄、身份及住址等不详)经抢救无效于2022年7月3日死亡。办案人员多方寻找被害人家属至今未果。肇事人高珊珊征得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同意已于2024年3月29日将赔偿保证金人民币200000万元缴存本处进行提存。请被害人家属及时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到本处办理赔偿金领取事宜。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 死者照片请查看邮箱邮件(账号:15716341512@163.com,密码:HNwz@123456) 河南省武陟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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