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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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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醉酒后被餐饮店放门外死亡
店家赔偿16.5万余元

( 2024-04-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那 娜 赵 祺

  食客醉酒,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餐饮店不顾而离去,餐饮店则将醉酒食客抬出店外放置在门口角落,其后食客酒精中毒死亡。法院判决,同桌饮酒者及餐饮店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餐饮店因未尽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16.5万余元。
  2023年7月,王某(死者)因工作关系认识了被告马某、李某。一天,双方就业务问题洽谈完毕后,王某为尽地主之谊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餐饮店宴请了二人。酒足饭饱后,王某已处于醉酒状态,而被告马某和李某作为同桌饮酒者结账后,将其置于饭店不顾而离去。而餐饮店的经营者马某某和韩某看到满身酒味、不省人事的王某,未将其妥善安置在合适的位置,而是将醉酒状态的王某放置在店外门口角落。路人发现王某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时王某已死亡。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分局鉴定为酒精中毒死亡。
  事发后,王某的亲属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餐厅监控录像显示马某、李某数次与王某倒酒、碰杯的行为,可以证实无论本次喝酒吃饭行为是谁的提议,马某、李某确为王某的共饮者,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喝酒过程中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但是视频中在王某起身时明显出现了身体摇晃、脚步不稳的醉酒情形,但马某、李某却将王某置于餐饮店先行离开。被告马某、李某并未尽到同饮人的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故其二人应当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发生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考虑到饮酒本身是一种主观行为,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病情、酒量、饮酒后的反应和状态应当具有较之他人更加明确的认知。而每一个公民对自身的生命健康都应该有必要的安全义务,死者王某在无他人劝酒的情况下过量饮酒是对自身健康的不重视,应对其最终的酒精中毒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餐饮店经营者马某某和韩某看到王某醉酒倒地后,并未选择合理的救助方式,而是简单指使店员将王某放置店外,该行为明显有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王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过错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自行承担75%的过错责任;马某、李某共同承担5%的过错责任,赔偿4.1万余元;餐饮店主马某某和韩某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6.5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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