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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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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上学的盼盼

( 2024-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陈颖
  
  “爸爸,我要上学!”记不清这是盼盼第几次喊着要上学了。然而,面对孩子的乖巧懂事,李强(化名)却如坐针毡。
  李强夫妇婚后多年未育,偶然的机会下,于2019年收养了刘芳之子盼盼,并签订《送养协议》。但因收养程序不规范,刘芳又不知所踪,李强多次为盼盼办理落户手续均未果。面对已近学龄的孩子,李强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并申请户籍登记,被民警当场识破。
  2021年,李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检察机关考虑到李强自愿认罪认罚,且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系为给盼盼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案虽结,事未了,盼盼的户口问题仍然未得到解决。
  “没有户口,孩子就无法入学啊!”李强忧心忡忡。受教育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重要权利,盼盼作为中国公民当然享有,检察机关也将坚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力守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因李强非亲生父母、未办理正规收养手续,也无法提供生父母承诺、声明等材料,不属于户籍登记的三种常见情形,同时收养环节的居间介绍人涉嫌拐卖儿童罪正在侦查中,公安机关因此多次拒绝了李强的户籍登记申请。
  “无论居间介绍人员是否构成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保护儿童,绝不能以此为由忽略宪法和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检察官坚定地表示。
  因涉及户籍登记政策、入学要求以及介绍收养人员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办理情况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集聚密切关注儿童权益的各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两次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团区委、区妇联、区教体局、区法院、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和公益律师参加会议,最终决定:先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特殊情形的规定,将盼盼落户到公安机关的公共户口,保障其及时入学,待收养关系明确后再迁移户口。
  确定了方案,检察官多次往返辖区派出所、公安分局、李强住处,督促工作进展、协助整理资料,在经过努力找到盼盼生母刘芳后,与公安民警共同前往河北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向其核实送养过程,日行千里、当天往返,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材料汇总完毕并呈报审批。一个月后,盼盼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户口本,至此困扰了李强3年之久的落户上学问题终于得到解决。李强夫妇眼含热泪,对检察官深深地鞠了一躬,拉起盼盼的手:“走,上学去。”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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