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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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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唐荣 李文茜

  价值上千元的音乐培训网课,几十元就能买到,背后是否涉及对著作权的侵害?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查明,某公司是国内知名音乐培训网站的经营者,主营业务为向音乐爱好者、乐器学习者等群体提供有偿的视频课程,享有400多门课程作品的独家运营权。视频课程在某公司运营网站公开发布后,用户可注册网站账号,并支付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观看。某公司偶然发现,其运营的90门独家视频课程被李某以10元至30元不等的打包价,在其个人经营并获取收益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以网盘链接分享的方式对外出售。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9万余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在其经营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出售的被诉视频,与某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视频内容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在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上,因被诉视频构成对涉案视频的实质性替代,故李某销售被诉视频数量等同于某公司损失的涉案视频数量。按照某公司经营网站的销售价格及被控侵权链接的下载次数计算,给某公司造成的实际销售额损失为600万余元,综合某公司网站相关折扣、合理利润率等,李某因侵权给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已超过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故对于某公司诉请的经济损失99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李某的侵权行为,会直接挤占某公司的市场,导致其客户的流失。该案对李某的剽窃行为给予严厉制裁,能够对潜在侵权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亦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政策,对于同类型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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