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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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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参加儿童活动
同样适用自甘风险

( 2024-04-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华娇

  成年人在参加儿童文体活动过程中受伤,相关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在儿童文体活动中成人同样适用“自甘风险”。
  法院查明,2022年5月,小飞及其母亲在小区广场跳绳,方某也参与其中,带着小飞进行双人跳绳。因使用的是儿童短绳,方某仅能以蹲姿完成跳绳动作。其间,小飞的脑袋顶到方某下巴,致方某两颗门牙脱位。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方某将小飞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方某认为,事发时其系受小飞邀请参加跳绳活动,因小飞动作失误撞到其下巴,导致其牙齿受伤,小飞的监护人未及时制止小飞的危险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飞及其父母则认为,方某系主动参加跳绳活动,属于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方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双方的身高差以及带小飞以蹲姿跳儿童短绳的危险性应有明确认知,但其仍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中,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由方某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与小飞进行的双人跳绳系一种体育运动,且双人或多人跳绳运动需要各参与者之间的配合协作,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方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参与跳绳运动,尤其是与未成年人使用短绳进行双人跳绳活动的潜在风险应具有预见和认知能力。无论其是否系受小飞邀请参加跳绳活动,均可认定其系自愿参加。现方某没有举证证明小飞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伤者对于参与文体活动可能遭受的风险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仍然自愿冒险参与活动的,就要自行承担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理损害,其他参加者无需为正常参加活动给他人造成的合理损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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