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0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9 9/9 8 9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 公告专栏

公告专栏

( 2024-04-0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韦益胜:本院受理燕化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答辩期限及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横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肖文、张术容:本院受理腾冲安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2021年2月15日至2023年1月25日期间未付租车费14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合计15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8: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石家庄显赫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衡水旺日锌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2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1.解除原告衡水旺日锌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显赫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签订的编号为显旺0522《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被告石家庄显赫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衡水旺日锌业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158167.45元及利息(以1158167.45元为基数,按LPR一年期利率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224元,由石家庄显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王怀胜:本院受理李裕国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11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怀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裕国工程保证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00元,由王怀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李光春:本院受理孙风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112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判决:李光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孙风广货款46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6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以468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5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共计1065元由李光春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张新周、朱桂琴:原告李新成、郭春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新232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张新周、朱桂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成、郭春孝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58116元,两项共计158116元;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李新成、郭春孝承担利息;2.张新周、朱桂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新成、郭春孝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3.驳回李新成、郭春孝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7元,公告费520元,共计7037元,由李新成、郭春孝共同负担3800元,张新周、朱桂琴共同负担32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05办公室领取,否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孙明凤:本院受理傅雅苓诉你与齐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潘晓博:本院受理姚沛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曙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袁爱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部仁和医院(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部县金仁医药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余英、袁爱华、蔡恒宇、四川省恒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1321执异49号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你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附证据目录、出示相应证据原件及相应法律依据),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21民初540号 罗普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子贵与被告罗普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凤鸣、沈碧珍:关于原告李建国、王建华与何凤鸣、沈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外出无明确通信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判决:1.被告何凤鸣、沈碧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建国、王建华返还借款人民币390000元及利息;2.被告沈碧珍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华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3.驳回原告李建国、王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4)川1302民初719号 于东风:本院受理吴靖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于东风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35000元人民币(含税);2.要求同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1750元人民币,年利率按5%计算;3.要求被告于东风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民币。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苟小勇:本院受理南充市顺庆区俊韬广告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苟小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俊韬广告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75,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付款项,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俊韬广告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吴桂珍、湖南零零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郑夕琴与被告吴桂珍、周军、湖南零零易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1.判令被告吴桂珍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181020.30元,并支付资金;2.判令担保人周军对欠款本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1日14:30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严军:本院受理(2024)川1302民初1663号杜茂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烟酒款347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严飞:本院受理张宗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9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张海军:本院受理万海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容市人民法院
吴树鹏:本院受理解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黔2322民初4217号案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大连九久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大连长兴岛公用事业运营中心有限公司与你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7日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方于仲裁庭组成后的3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仲裁庭组成后的第9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地点:大连市瓦房店铁东办事处金栾路67号水务局一楼右侧大连仲裁委员会瓦房店分会仲裁庭。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大连仲裁委员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