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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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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博谈科学证据的审查——
有遵从和教育两种不同模式

( 2024-03-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纵博在《法商研究》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论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的文章中指出:
  科学证据是指必须通过科学技术、科学原理、科学仪器等手段和方法才能生成并对案件事实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科学证据的运用将成为诉讼证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是科学证据的运用越多,越要强化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
  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有遵从和教育两种不同模式:前者要求裁判者应当尊重科学证据,一般只要求对科学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后者则在为裁判者提供一定科学知识的基础上要求裁判者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的科学证据审查总体上属于遵从模式。
  随着新类型科学证据的增加以及科学证据范围的扩张,我国的刑事法官在维持原有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科学证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无法保障科学证据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要实现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就必须从机制上解决如何为法官提供科学知识的问题。法官不可能成为技术专家,但是应当能够大致了解科学证据的相关术语、原理、操作流程,方可具备审查科学证据的知识基础。
  即便对法官供给了科学知识,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审查也不可能达到科学界的同行审查那种水平,因为对于绝大多数科学证据所处的学科领域来说,法官仍是外行,所以还须根据法官的知识水平和审查能力明确法官对科学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对科学证据的实质审查就是对其背后科学原理的审查,主要包含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可靠和专家是否正确适用了科学原理。这两个方面是科学证据可以被采纳的必要条件,不符合这两个方面要求的科学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原理的可靠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原理是否明确、是否有可信证据证明原理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对原理的根本性争议几个方面;原理适用的正确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科学证据的操作过程和方法、分析和计算方法、专家对意见的论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的要求。
  在科学证据的审查中,多元专家的参与有助于法官的实质审查,但应对不同类型专家的功能进行清晰划分;专家的辅助性意见应予以公开并接受异议;同时应保障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独立判断权。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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