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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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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苏0311民初3209号 李建新:本院受理原告李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1366号 马海艳:本院受理张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378号 陆军、陆垣臣:本院受理原告朱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3847号 诸光东:本院受理原告张宜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3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4)苏0311民初648号 黄韩超:原告孙浩与被告黄韩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许帅:本院受理原告王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403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阿布海为·依明:本院受理王朋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谭琳、倪宝生:本院受理闫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11民初14018号 徐州市大孤山灯具厂、徐州市装载机厂大孤山分厂:本院受理江苏联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大孤山灯具厂、徐州市装载机厂大孤山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11民初14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杨泽新:我院受理的原告朱春治与被告杨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和硕县人民法院(2024)新2828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泽新定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春治借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130,118元,共计270,11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叶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83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23)冀0107民初793号 董明理:本院受理原告黄新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冀0107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4)冀0107民初41号 夏丽霞:本院受理原告李玉红起诉你与被告夏丽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山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363号 李鑫、梁玉:本院受理原告唐坤伟诉被告李鑫、梁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83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原告唐坤伟与被告李鑫、梁玉签订的《入股协议》于2024年1月6日解除;二、被告李鑫、梁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唐坤伟股权转让款9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0 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8789号 姚鑫、毛兴凤:本院受理原告张仁福诉被告姚鑫、毛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0903民初87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一、被告姚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福借款本金354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54 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兴凤对被告姚鑫的前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阜新三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阜新市公安局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90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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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振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贵公司分别于2002年、2004年承建的山西省长治市公安智能交通控制智慧中心建设工程、山西省长治市公安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项目尚有未完事宜需贵公司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安排相关人员携带全部项目资料速来办理,逾期我支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由贵公司承建的长治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改建建设项目尚有未完事宜需贵公司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安排相关人员携带全部项目资料速来办理,逾期我支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中山市金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由贵公司承建的长治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尚有未完事宜需贵公司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安排相关人员携带全部项目资料速来办理,逾期我支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北京四通智能交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2013年由贵公司承建的长治市卡口型电子警察项目、长治市高速卡口系统建设项目尚有未完事宜需贵公司自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安排相关人员携带全部项目资料速来办理,逾期我支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长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琚迁(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9****5724):夏**、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本局决定对夏**、你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棕黄色液体药膏1罐、一次性修脚刀片74片;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卫医罚〔20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送达后,你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3月26日
注销公告
  本企业中新音像出版社吊销已满三年,拟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现登报申明,并郑重承诺:本企业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正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已丢失,申明作废。
  本企业投资人中央宣传部机关服务中心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本企业投资人中央宣传部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联系人:任鲁雁 联系电话:5560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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