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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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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是党中央着眼于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茂兴领衔提出《关于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的建议》,建议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立法,支持福建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丰富祖国统一实践积累经验。 “重大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确保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越是深入,越需要夯实法治根基、强化法治保障。”黄茂兴等代表认为,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是推进示范区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 2023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强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先行先试,扩大授权赋能,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 黄茂兴等代表认为,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拓展示范区改革空间,确保示范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同时,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对示范区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及各项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有利于将政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更加充分展示出中央坚定不移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的意志和决心。 此外,示范区建设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很多改革措施涉及诸多领域管理法规调整。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通过系统性的放权授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示范区发挥更大改革自主权,及时解决建设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推动示范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黄茂兴等代表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基于示范区建设的现实需要和特殊需求,从国家立法层面为示范区建设实现制度创新、系统协调推进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为示范区建设作出框架性规定。将《意见》的相关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保障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构建起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的“四梁八柱”,避免各级各类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出现冲突,增强示范区建设政策创新和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使各项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二是授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特殊立法权。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赋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示范区建设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示范区相应法规,在示范区范围内实施。相应法规需要突破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报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情况下,可作变通规定。 三是赋予示范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允许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需要,将部分管理职权下放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加强政策和制度集成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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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茂兴等代表关注海峡两岸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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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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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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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莹 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是党中央着眼于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茂兴领衔提出《关于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的建议》,建议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立法,支持福建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丰富祖国统一实践积累经验。 “重大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确保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越是深入,越需要夯实法治根基、强化法治保障。”黄茂兴等代表认为,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是推进示范区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 2023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强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先行先试,扩大授权赋能,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 黄茂兴等代表认为,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法治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改革创新意识,拓展示范区改革空间,确保示范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同时,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对示范区的功能定位、运行方式、管理模式及各项制度进行顶层设计,有利于将政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更加充分展示出中央坚定不移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的意志和决心。 此外,示范区建设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很多改革措施涉及诸多领域管理法规调整。从国家层面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立法,通过系统性的放权授权制度安排,有利于示范区发挥更大改革自主权,及时解决建设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推动示范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黄茂兴等代表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基于示范区建设的现实需要和特殊需求,从国家立法层面为示范区建设实现制度创新、系统协调推进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为示范区建设作出框架性规定。将《意见》的相关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保障政策措施的稳定性与权威性,构建起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的“四梁八柱”,避免各级各类法律规范在适用中出现冲突,增强示范区建设政策创新和制度设计的系统性与协调性,使各项制度措施相互配合、相得益彰。 二是授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特殊立法权。在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赋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示范区建设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示范区相应法规,在示范区范围内实施。相应法规需要突破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报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情况下,可作变通规定。 三是赋予示范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允许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根据示范区建设实际需要,将部分管理职权下放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加强政策和制度集成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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