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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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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长江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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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军代表建议
建立长江综合执法体系提高执法实效

( 2024-03-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两会特刊
  □ 本报记者 李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三年来,为长江经济带加强依法治江提供了法律保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长江保护法所涉相关配套性立法未及时跟上,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部分法规规章修订不够及时、执法标准不统一,影响了实施效果。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陈军建议,进一步完善长江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长江综合执法体系,建立涉江执法权限于一体的“长江综合执法权”,破解相关法律条款行刑衔接不够、职责条块化制约执法监管综合效力、长江保护执法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
  陈军表示,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长江经济带区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严厉打击非法捕鱼、非法采砂、非法排污等行为,有效遏制了破坏长江违法行为发生。2023年,长江流域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为93.8%,长江干流水质持续保持Ⅱ类;通过对长江安徽段水生生物资源监测,长江江豚自然种群数量已达289头,比2021年增加29头;长江安徽段土著鱼类物种数已达85种,比2021年增加32种,长江安徽段生物多样性呈现恢复向好态势。
  “作为一部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多个方面的‘综合协调性’法律,需要相关行业领域加快配套性立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陈军认为,加快修订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构建与长江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之与长江保护法相配套,保证法律体系的科学性、统一性,并为地方配套法规修订提供上位法依据。
  陈军建议,建立长江综合执法体系,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监管执法资源,授予其集海事管理、水利、农业、生态环境等部门涉江执法权限于一体的“长江综合执法权”。加大地方执法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实效。做好相关条款司法解释,对涉长江保护法的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特别是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案件处理依据存在不同理解或某一类具体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及时出台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使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协调统一。同时,深入推进省际执法司法协作,加强业务交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理顺衔接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推动形成长江大保护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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