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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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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谈轻罪规范的适用——
坚持轻缓立场具有相应的必要性

( 2024-02-2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浩在《法学》2024年第1期上发表题为《轻罪规范的适用立场及其实现》的文章中指出:
  不同于司法论意义上的轻罪,轻罪规范是指立法论意义上的轻罪,其通常主要是指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刑规范。对于这类轻罪规范的适用在形式上具有更为明确的立法目的与规范对象。为了在轻罪司法层面与轻罪立法保持合理平衡,立足于轻罪立法的规范属性与现实背景,轻罪规范的适用坚持轻缓立场具有相应的必要性,但现有针对轻罪规范进行限缩适用的相关解释理论存在明显不足,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限缩轻罪规范处罚范围的关注较少;二是近些年来的一些刑事立法活动使得针对轻罪问题的理论关注逐渐加强,但现有研究更多的是关注轻罪的程序以及整体的轻罪制度,对于轻罪规范的解释适用问题则较少关注。
  面对成规模的轻罪规范设置,既有犯罪治理体系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出于轻罪立法的规范性质以及当下刑事立法的总体趋势,应当对轻罪规范的出罪解释进行区分意义上的理论关注。在传统的刑法解释理论基础上,为了实现轻罪规范适用的轻缓立场,轻罪规范解释的方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对轻罪规范解释在一般法益论层面的内容进行法理限缩,主要是在观念意义上强调应当以权利对秩序进行制约;第二,对轻罪规范解释的个罪法益内容进行限缩界定,并以相应的法益内容指引合理限缩处罚范围的规范适用;第三,对轻罪规范解释在整体法秩序的意义上予以体系协同,使得一些出罪之后的行为可以及时得到其他规范的有效规制,从而增强社会整体的体系治理能力;第四,对轻罪规范解释涉及的一些具有典型特征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解释限缩,从而适当减少一些轻罪规范的构罪范围。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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